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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护的民间非讼机制研究

  (三)非讼方式的优点与农村纠纷特点具有契合性
  与社会冲突及其危害程度的多样性相适应,人类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也始终是多元的一般的,纠纷解决方式最直接的功能就在于解决纠纷,而且一种方式的有效性取决于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这一功能。由于诉讼制度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对抗性强,而相对于诉讼方式,非讼机制自身的优点决定了其在解决农村民间纠纷方面的优越性第一,启动阶段便易,可即时、方便地自行或通过第三方直接主持解决,具有时、空的便捷性并且协商选择时间、地点甚至最终的解决结果整个过程是低成本的。从经济上讲,非讼方式更适合农村的需要。第二,心理上的亲和性和结果上的和谐性。恰如罗伯特•F•尤特所言“由于纠纷常扩及家族、村庄及行会,因此诉讼经常导致争持者与其家族之间多年怨恨关系的产生”,[10]有时候,由于纠纷的不当解决,世代为仇也就不足为奇了。这对于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农村中的人们无疑极其不利。而非讼方式则在当事人的满意度和社会效应方面具有优势。一方面,就当事人而言,在非讼方式运行过程中,有充分的协商机会,当事人有平等、直接表达自己看法与要求的机会。因此,在心理上,当事人感觉自己受到了尊重;在解决结果上,当事人对自己充分参与后,得出的结果更容易接受。另一方面,从社会效果上看,非讼方式解决纠纷对社会的震荡是较小的。采用非讼方式,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系的挽回和修复,消除当初对立情绪。当然,非讼方式的采用也是与农村纠纷小、需要和谐解决等现实特点相契合的。不难看出,以非讼方式推进农村民间纠纷的解决具有正当性,尤其对于转型中的我国农村而言,和谐的农村需要更温和的纠纷解决方式,非讼方式应成为农村民间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四)以非讼方式推进农村民间纠纷的解决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
  和谐社会建设体现了国家发展的价值取向,按照现在对和谐社会的政治定义,其内涵包括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包括了农村问题。而建立和谐农村是整个和谐社会建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一点已经被政治家所认同,而和谐社会需要尽量减少纠纷,形成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和谐农村的要求具有契合性。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根本尺度,采取各种措施,消除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努力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然而,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与规则。国家法所确立的以公力救济为特征的纠纷解决方式,表面上排除了冲突所引起的社会障碍,但并不能消除主体的心理对抗。不仅如此,诉讼中的对立地位有时还增加了彼此间的对立情绪,个别纠纷经过诉讼后反而扩展为后续长期的对抗,在周围社会中也可能产生不好的影响。而非讼方式不仅可以使纠纷得到解决,还能使纠纷双方从心里接受解决的结果,对事后关系的修复也有自身的优势,尤其是在农村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人际关系的修复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和谐农村的建设需要纠纷通过温和的方式解决,需要事后对纠纷主体间的关系做到尽可能修复,需要对整个农村和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小。非讼纠纷解决方式无疑是契合了和谐理念。此外,从诉讼能力上讲,由于农民的天然弱质性,使其权益很难诉诸于司法,因此以非讼方式推进农村民间纠纷的解决,是从和谐观念和农民的具体诉讼能力考量的,具有必然性。
  三、发展创新:农村民间纠纷非讼解决方式的具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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