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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规范”抑或“执业规范”? ——以中美律师行业规范比较切入

   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原先被表述为“律师——委托人关系”,后来为体现这种关系的服务于委托人的性质,《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将该表述改为“委托人——律师关系”。参见王进喜著:《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2005年版,第25页。 
   Robert W. Gordon, Professionalisms Old and New, Good and Bad. Legal Ethics, Volume 8, No.1 
   安东尼·克隆曼:“法律作为一门职业”,吴洪淇译、王进喜校,《律师文摘》2006年第四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关于职业社会学的各流派梳理,可以参见刘思达:“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一期。关于其他一些进路的梳理可以参见李学尧著:《法律职业主义》,前注。 
   刘思达:“法律职业研究的死与生”,《社会理论》第4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关于律师法对律师定位的立场变迁详述可以参见吴洪淇:“制度视角下的职业与律师职业化——以美国‘法律职业危机’为解读对象”,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未刊稿。 
   李大进:“过度的‘商业化’倾向是形成律师文化的障碍”,《律师文摘》,2006年第6期,中国法制出版社。 
   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见吴洪淇:“自治与他治:律师服务收费管理主体定位的多重要素———从Goldfarb v. Virginia State Bar谈起”,载《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甚至连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业规范都是由作为政府部门的司法部颁布而不是由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全国律协颁布。 
   
   这是职业社会学派中结构功能学派的洞见。他们根据不同的执业领域将律师行业分为“两个半球”,从而提出了非常著名的“两个半球理论”。 See Heinz, John P. and Edward O. Laumann. 1982. Chicago Lawyer: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Bar. New York and Chicago: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and American Bar 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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