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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规范”抑或“执业规范”? ——以中美律师行业规范比较切入

   (二)、从“执业规范”走向“职业规范”的几点理由
  上文第一部分已经展现了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则(试行)》的体例,这种体例是以执业活动为中心加以展开的“流水线型”规范格局。这样一种规范体例应该说是我国律师业发展初级阶段的必然产物。首先,在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律师业发展的主要轨迹是从政府“脱钩”,由于我国所采取的渐进型改革步骤,因此,政府在律师的管理方面一直留下了很深的行政管理痕迹,这种痕迹在律师行业行为规范中也有很深的体现。其次,改革开放之后的初期,我国律师所处理的业务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诉讼领域,因此在我国律师行业规范中,“执业”一词主要表征着诉讼业务。但是,这样两个基础在我国目前似乎已经在悄然改变了。首先,律师的脱钩改制已经逐渐完成,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国律师业已经逐渐拥有了自己的自治组织,律协的自治权力也在不断地扩大着。传统的行政管理思维必然逐渐为自治思维所取代。其次,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律师行业的不断分层,许多律师所面对的主要业务不再是诉讼业务,而是包括企业并购、企业上市在内的非诉业务,而在诉讼领域和非诉讼领域,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完全不同的。这种情况之下,再用“执业”一词来统合两大领域并据此适用同一套规范似乎已经显得不合时宜了。
   从“执业规范”走向“职业规范”这样一种变化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似乎已经无可阻挡了。首先,随着行业自治权的扩张,律师行业的自律性和公共性必然相伴而生,律师为公众服务的属性必然会得到张扬。从整个行业规范来说,为公共服务的公众精神必然会逐渐成为律师行业行为规范的主导价值取向。这一点已经不是传统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所能涵盖了的。而强调为公众服务的职业行为规则则能很好地满足这样一种价值张扬。其次,随着律师脱钩改制的完成,我国在律师管理体制上逐渐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两结合体制”。司法行政机关逐渐退出了许多管理领域,而律师协会在行业管理上则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作为律师行业自治集中体现的律师行业行为规范应该集中反映律师协会的自治职能和行业管理,逐渐摆脱传统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所残留的行政管理色彩。彰显行业自治管理的职业行为规范恰好能够满足这样一个要求。最后,随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层,律师行业也逐渐出现分层。各层次之间律师在行业规范的使用上必然出现很大的差异。传统的“执业”概念来统合各层次律师业务并使用同一套规范必然会带来诸多问题。因此,传统执业行为规范以执业活动为中心的流水线型体例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变迁所带来的挑战了。相反,美国的以“委托人——律师关系”范畴为核心、以律师各种角色为外围的“飞碟”型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发展的方向。这样一种体例刚好克服了传统执业行为规范所不能克服的困境,较好地将律师的多重角色整合在一起。从这些角度来看,从“执业规范”走向“职业规范”这样一个过程不仅是必然会发生,而且应该在我们的推动下让这一过程现在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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