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职业规范”抑或“执业规范”? ——以中美律师行业规范比较切入

      二、“职业”规范:理念、理论与制度设计
  制度设计不同的背后往往是差异甚大的理念,而不同的理念则往往是由一系列理论支撑起来的。这一点,在律师行业规范上也不例外。
  (一)、职业规范背后的理念
  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序言部分集中地体现了该规范背后所隐含的一些理念,概括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点:(1)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一员,是法律制度的职员,是对司法质量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2)法律职业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治的,这种自治使得法律职业受规制的需要被排除;(3)法律职业的自治是以其承担特殊职责为对价的,这种特殊职责正是通过《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来实现的。[7]因此,《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实际上是作为律师代表的律师协会制定出来的用于自治的行业规范。正因为如此,本规则突出强调“律师职责”,强调委托人在委托人与律师关系中的优先性,[8]强调律师作为职业一员的职责和义务。实际上,在英美传统上,律师一直被视为“职业(profession)”的一员。也就是说,要理解律师,我们就必须理解职业。
  在英语里,“职业”(profession) 一词最早表征的是一个人在皈依某种宗教时所进行的宣誓行为,后来该词扩展来表征进行这种宣誓的人。关于职业的特征和理念的理论在英美纷繁复杂,版本繁多。耶鲁大学的罗伯特.戈登在总结诸多版本之后,将职业特征归纳为以下几项:1、权威、责任和信任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2、具有自治性和独立性;3、实行同业监管;4、将声誉和荣誉而不是金钱作为主要目标;5、以为公众服务为指向。[9]而安东尼•克隆曼则将法律职业的特征分解为四个方面:(1)、法律服务是一种公共行业;(2)、法律服务从业者的通才性质;(3)、法律服务从业者的判断能力;(4)、法律服务行业的传统关联性。[10]概括说来,这些学者实际上都在强调律师职业的自治性和为公众服务的公众性。而这两种理念背后实际上又是有坚实的理论支撑的。
   (二)、职业理念背后的理论支撑
  在美国,关于职业的理论非常繁多,除了最为主要的职业社会学之外,还包括职业的经济学进路、政治哲学进路等等。即使在职业社会学内部也包括垄断学派、芝加哥学派等诸多学派。[11]限于本文目的,本文仅对垄断学派的理论作一简述,这主要因为垄断学派实际上是对美国过去数十年职业实践进行有力解说的主流理论。
  垄断学派是过去几十年中在职业社会学内部占据优势地位的理论学派,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和著作主要有拉尔森的《职业主义的兴起》以及埃贝尔的诸多著作。根据垄断学派的理解,职业事实上是用于组织服务的产出和分配的一种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主要通过控制两个过程来实现的:“生产生产者 (production of producers)” 过程和“生产者的生产(production by producers)”过程。具体说来,前一过程是指通过职业培训赋予学徒期的职业人员以职业技能,这种职业技能被视为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而职业制度则是通过垄断人员培训来垄断这种职业技能。在法律界中,律师协会就是通过对法学院教育的控制来完成控制“生产生产者”的过程的。而后一过程则是指运用职业技能来为社会服务的过程。对这一过程的控制是通过对收入机会和工作特权的控制以及对职业意识形态的培育来实现的。[12]垄断学派的理论实际上展现了律师行业作为一门职业的内在运作逻辑,从而解决了律师行业与其委托人在所提供服务判断上的“信息不对称”难题。这样一套理论为律师行业获得自治权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律师职业的自治性和公共性(从某一角度可以理解为自律性)提供了理论支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