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本人上月工资低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修改理由:
  就一个月,何必如此算计。劳动者没了工作,可能很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因此还是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修改理由:
  因为解除、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立法人性一些。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等限制条款就免除了吧!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