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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
  修改理由:
  为了行文简洁。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修改理由:
  为了行文简洁。
  
  第三十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
  修改为:
  第三十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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