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桦宇点评:
注意新规定的时间节点
首先,我们来弄清20。83、21。75、20。92三个数字的含义。20。92是过去长期使用的月计薪天数,而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今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制度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而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也就是说计算工资或法定假日的工资和加班费都按照21。75天来进行。特别要注意该《通知》公布的时间节点,即今年1月3日,原则上来说,此前的加班费按20。92天计算,此后的按21。75天计算。不难发现,按新计算办法,加班费有小幅下降。
其次,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照规定,双方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企业应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案例3:加班事实谁来举证?
主持人:现在来介绍第三个案例。原告刘先生等11名员工分别在智威阿瑟斯专卖店任导购、领班、店长等职务。11名员工起诉称,自入职以来,所有法定节假日均正常上班,但加班工资却未按照国家标准给付。而且公司拒不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报酬。同时,公司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却从未支付加班费。
这11名员工曾提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没有全部支持他们的仲裁请求,只裁定智威公司支付员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于是11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智威公司给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智威公司不同意支付休息日加班费,辩称公司没有考勤规定,对于店里工作时间安排,员工是否加班,公司也不清楚。而且,公司每月将员工的工资以店铺为单位统一发放到店长的银行账户,由店长发放员工工资,公司没有工资台账、工资表。
该案件涉及到加班费案件中另外一个问题,谁来承担加班费纠纷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说,该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没有考勤制度情况下加班费纠纷如何处理?
2、加班事实是否员工举证还是用人单位举证?
3、用人单位是否有必要建立加班审批制度?
洪桂斌:在没有考勤制度的情况下发生加班费纠纷,我认为主要还是一个谁举证的问题。如果是在今年5月1日以前,那么加班的初步事实应由员工举证,而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与
仲裁法》实施后,按照新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显然,员工出勤记录是用人单位掌握的文件,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