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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所得的可税性

  (一)关于将非法所得纳入征税范围是否意味着承认其合法性。
  既然非法所得未纳税的时候是非法的,那么纳税以后,能否使其成为合法呢?不能,没有任何理论或者法律可以支持这一点,税法当然不具备此能力,这确实是长期以来传统观点的一个误区。但是更大的误区在于,许多人把这条理由当然的等同于对非法所得征税的合法性。非法所得不应征税而合法,是否能推出对其征税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不然。非法所得的非法性是其固有的属性,依此来论断是否应对非法所得征税,是逻辑关系的混乱。就像一道坏了的菜,倒了它固然是坏菜,吃了也依然是坏菜,不能因为说吃了也一样是坏菜就应该吃吧。不能吃坏菜并非取决于你吃了之后能否把它变成好菜(当然是不能的),而是取决于吃坏菜这个行为本身的不妥当,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同理,不应该对非法所得征税并不取决于征税后会否改变该所得的属性,而在于这个行为本身在法理上站不住脚而社会效果也不理想。在这方面两种争论的观点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这个问题其实并没有争论的必要。
  (二)税务机关是否需要审查所得的合法性。
  同许多赞同非法所得可税的学者一样,我也认为目前税务机关既无能力,也无权力去审查每笔所得的合法性。但这并不能成为非法所得就应当征税的理由。这里说的“没能力”、“没权力”是一种事实状态,不能论证就“应该”对非法所得征税。按此逻辑,当人类“没能力”生火的时候,是否能得出我们就“应该”茹毛饮血?如果当初我们就认为“应该”茹毛饮血,那还会有今天的山珍海味吗?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是从想象“应该”如何的理想状态,再改变“没能力”的事实状态,而得以发展的;如果先认准了“没能力”的事实状态,再依此标准确定“应该”如何,是一种本末倒置,任何事物将停滞不前,得不到发展,法律也一样。
  从当前的实际状况来说,税务机关要审查所得的合法性确实成本太高。我认为切实可行的方法就是,对于征税前审判机关没有定性为非法所得的所得,不论其事实如何,只要符合了征税要件,税务机关即可对其征税,如征税后由审判机关宣判其为非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退税。有人称这样以来程序过于繁琐,由审判机关没收或者罚款和税务机关征税一样是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没必要多此一举。但值得注意的是审判机关没收或罚款之前应先就违法者的财产进行民事赔偿,试想若违法人本来通过违法行为取得了10万元的所得,在向税务机关缴纳了2万元税款后,未及挥霍就已经落网,于是法院裁定10万元原物返还,但事先却因被税务机关征收了2万元税款,于是只能以8万元返还,此时对于受害者是莫大的侵犯。所以在法院裁定后,税务机关退税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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