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第5条、第6条。
《内部规定》第2条。
参见《内部规定》第9条。
限于篇幅,我们下面只主要讨论香港回归前后居民的国籍情况,澳门部分从略。关于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参见宋锡祥:《澳门居民构成及其国籍问题》,《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5期。
1974年葡萄牙“7·25”革命后,葡宣布实施非殖民政策,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而不是葡殖民地。
见前注33引书,第38页。
同上注,第39~40页、第47~51页。
关于中国
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参见前注书,第65~83页。
《评论》序言(1)。
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5页。
Ian Brownlie, The Relations of Nationality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963 British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关于国籍与国际法的关系,参加前注32文。
前注53书,第294页。
《评论》序言(4)、(5)。
如我国在处理中印(尼)双重国籍问题、中缅领土交换居民国籍问题、以及香港和澳门回归居民国籍问题时无不体现了对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兼顾。
《评论》第1条(1)。
《评论》第1条(2)。虽然国际社会对其是否为实在法多有争议,但一些区域公约却明确规定了个人的这一权利,如《美洲人权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人人享有国籍的权利。”《欧洲国籍公约》第4条第1款也规定:“人人享有国籍的权利。”
见前注32文,第1172页。
《评论》第1条(4)、(5)。
《评论》第1条(3)。
指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以下同。
《草案》第5条、第6条、第9条、第13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2款。
《草案》第19条第2款。
在国际法委员会的讨论中,有的委员也认为,个人享有国籍的权利最终必定会纳入各国的立法。见《第二次报告》第18段。
《评论》第2条(1)。
《评论》第4条(1)。
见《第二次报告》,第24段。
见《第二次报告》,第25段。
《第二次报告》,第26段。
《评论》第5条(1)。
《评论》第5条(2)。
参见前注33引书,第69~70页。
后者为法律推定,前者是实体权利。
《评论》第7条(1)。
转引自前注53引书,第295页。
正如我们在上面提到的那样,从中国处理与东南亚国家的双重国籍问题和处理香港回归中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中可以看出,在存在有效联系的情况下,中国是不反对个人对国籍的选择权的;中国国籍的另一项基本政策是反对双重国籍原则。
实际上,《草案》对双重国籍问题是持中性态度的,它把该问题完全交与有关国家自己去解决,前提是不能导致无国籍状态。参见《评论》第9条(2)。
见《评论》第9条(2)。
《第二次报告》,第99段。
《草案》采用的“适当联系”(appropriate connection)用语比“真实联系”(genuine )的意义更广,见该条《评论》(9)。
参见该条《评论》(10)。
当然,前提是他与有关地区具有适当的联系。
实际上,根据我国《
国籍法》第
9条的规定,只要定居外国的人加入外国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其不需要再作放弃中国国籍的表示;但在其它场合,中国公民希望加入外国国籍就必须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否则中国将不予承认。
条约生效后1年内。
《评论》第12条(1)。
英文原文为:“It is desirable in some measure that members of a family should have the same nationa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family unity is regarded in many countries as a sufficient basi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simple solution.”转引自《评论》提12条(2)。
公安部《内部规定》第5条规定,该条中的“近亲属”是指父母、夫妻、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
《草案》第2条(f)项:“有关的人”是指“在国家继承之日具有先前国的国籍,其国籍可能受到国家继承影响的每一个人”。
包括先前国和其它继承国。
也可能双方或一方具有多重国籍,对这种情况我们不作分析,因为我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
《评论》第13条(1)。
参见《评论》第13条(2)。
《换文》中方照会第1条和缅方复照第1条。
见《
国籍法解释》第
5条和《<
国籍法解释>说明》第4部分。
见《评论》第15条(1)。
原文是:“Desiring to avoid discrimination in matters relating to nationality.”
前注53引书,第306页。
同上注书,第307页。
同上注。
参见《草案》第10条第1款。
参见《评论》第18条(3)。
见《联大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中国表明看法》,http://www.un.org/chinese/News/fullstorynews.asp?newsID=6542,2007年8月14日访问。
国际法院“诺特波姆案(1955年)”,转引自前注53引书,第2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