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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调查分析

  2、涉外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剧增。
  随着我国众多企业慢慢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往外输出产品剧烈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涉外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的剧增。有内地消费者购买外国商品衍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也有内地厂商与外国、港台地方厂商的相互争讼。
  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包括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
  在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 广东相关法院做得很早也较为成功。如台湾区法院作出的支付令能否被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就是首先由东莞法院受理的,东莞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也得到上级法院的肯定并予以推广。又(2001)东中法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张运稳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案,(2001)东中法民认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高雄地方法院作出的2000年票字第38759号民事裁定案等均是相关案例。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广东经济发展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
  1、建立适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审判运行机制。
  入世后,融入WTO 的基本规则,对于公正的理解,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的适用,而且体现在程序法的适用上。无论实体法上的平等保护还是程序法上的平等保护,都不能借口保护国家利益或者中国当事人的利益,对中国当事人予以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只是短时的,必然引起国际争端。也不能片面强调建立投资软环境招商引资,而对外方当事人予以特殊的保护,形成同一案件中在中外当事人之间保护程度上的差异,尤其是对外方当事人给予特殊的保护,使其享受超国民待遇,因为这既是对国内当事人的一种歧视,也不利于维护中国司法的国际形象。为此,我们应该加大力度建立适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审判运行机制。
  2、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已经为人们所接受,由于程序公正的直观性,程序公正的意义日益显现出来,而程序公正的出发点则表现在公开审判上来。全力做好公开审判,是WTO 法律透明度原则和司法独立与公正原则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要求。
  3、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裁判的统一性。
  WTO 规则中的法制统一性原则,就是指在一个独立的关税领土内,适用统一的法律,不允许不同地区不同法律制度规则的存在,不允许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不允许相互矛盾的不同阶位的法律存在。这一原则贯彻在司法领域内就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必须保持一致,不能针对同一类型的案件,此法官做出一种裁判、彼法官做出相反的裁判,此法院这样裁判、此法院那样裁判,下级法院适用国内法、上级法院适用国际条约。保证裁判的统一性,是中国法制统一基本原则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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