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到香港、澳门的民商事案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更进一步的深人发展, 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贸往来更加频繁, 内地与香港或澳门之间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明显增多, 涉港澳民商事审判的任务更加处于突出的地位。这一情况可以从广东省法院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分析图(图二)中看出。
此外,涉外民商事审判是一国法院依照法院地的诉讼程序和有关条约,受理并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选择适用适当的法律,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做出判决和裁定,通过国家间的协定或者互惠原则以司法强制力保证裁判得以执行的活动。 其案件的复杂性、多面性等无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要远大于国内一般的民商事案件,这就对从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办案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作为全国涉外民商事的主要案源地之一,广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人员的素质培养和队伍建设,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和各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区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明确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分工,并将指定管辖的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后,广东省更是进一步加强了涉外案件审判人员的培养和队伍建设,详细情况如图三、图四所示。图三中的是涉外案件审判队伍的构成,图四中的是涉外案件审判人员的学位学历分析。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广东法院现有的涉外审判人员包括专业审判人员和全部干警, 由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构成,并且部分属下法院主管副院长、院审判委员会都构成涉外审判队伍的实质核心。而合议庭则是承担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的组织。近两年, 由于实行放权合议庭的改革措施, 使得主管副院长及审判委员会的最终裁决权力从这一领域退出, 审与判开始在合议庭层次达到统一。
而队伍在素质构成方面,则是高学位、高学历的,受过专业教育的人员比例加大,并且不断增加。
二 、涉外民商事审判的特点
关于广东涉外民商事案件特点的归纳中,适当参考了其他省份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所以本节的特点不但是广东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体现,同时为全国范围提供了参照。
1、加入WTO 后,涉外的民商事审判案件全球化的趋势将逐步形成,案件大大增加,纠纷类型趋多样化。
经济贸易全球化决定了我国民商事纠纷也将呈现全球化的格局,诉讼的当事人将来自于世界各地,有一部分可能是我们所并不太了解的陌生国度。入世以后,我国必须按照承诺对外资实行市场准入,逐步放宽乃至取消对外商投资的种种限制,这主要体现在服务业〔包括金融、保险、旅游、电信、建筑、房地产、运输、商业零售、专业服务(会计、律师等) 、教育等行业〕上,必然导致外国投资及外国服务提供者(机构和个人) 的大量涌入。在我国服务业获得发展机遇的同时,与这类行为有关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也将随之大量产生。入世以后,涉外民商事纠纷类型和格局也将发生新的变化。特别是在我国服务贸易市场逐步对外开放,涉及金融、保险、证券、电信、商业、外贸、航运等行业的投资、经营纠纷,涉及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案件以及婚姻、继承、侵权、借贷、房地产、劳动纠纷将会大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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