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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的智慧中思索——也谈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在集体的智慧中思索——也谈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严浩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设置有利于实现和维护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立足已有的制度研究,着重探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性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中所包含的主要法律关系。
Abstract: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ny modern states copyright law.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system is conducive to the realization of maintenance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uthors and who has neighboring rights, but also conducive to the spread of works an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undertakings. This paper will be based on the existing system research, focusing on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the legal status of which and the main legal relationship which contained.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法律性质;法律地位;法律关系
Keyword: Collective management system of copyright; Legal nature;
Legal status; Legal relation
【全文】
  一、引   论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①]也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以及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 [②]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一方面使得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更为便捷、高效,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权利人的权利与社会的利益也因此得到了更好的协调,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并进而推动文化事业的进步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立,也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一社会服务行业的兴起与发展,专业化的服务又更好地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一些不必要纠纷。
  现代各国,尤其是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都相继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且此制度都发挥了很好的效果。我国在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八条中确立了这一制度,2004年国务院又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该制度。在此前后,众多学者前辈对此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并结合我国立法及现实情况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本文中学生将斗胆在集体智慧的基础上进行思考,着重探讨几个个人比较关心的问题:1.该制度的法律性质;2.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3.相关法律关系的分析。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学者们讨论最为热烈的话题大致非其法律性质莫属。而其中又以“代理说”与“信托说”为最主要的两大对立观点,此外也有一部分学者主张“权利转让说”。而在上述三者的“较量”中,“信托说”似乎又占据了上风。学生也将就此问题作一简单的阐述(因为多说似乎也无益)并进而表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即是问权利人向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从而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上述系列活动,其法律上应归属于什么制度,属于怎样的法律性质,归根结底即探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我国著作权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与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管理。”这一授权在法律上究竟具有何种性质呢?著作权法8条规定,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仲裁活动。条例第2条又再次重申了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授权合同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权利转移的法律效果。对此,学者们一般有两种看法。有学者主张“信托说”,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但基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著作权人及相邻权人的个人诉权可能会丧失;另外一些学者将其解释为“契约说”,认为集体管理的授权合同是一种转让合同,其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协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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