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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英国企业合并控制的法律改革

  在比较合并前后市场竞争程度审查中,被最广泛采用的一种有效标准是赫尔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Hirshmann-Index ,简称HHI) [17]根据《OFT指南》中对OFT在合并案件中如何使用该指数作出了以下解释:
  任何市场中,合并后赫尔芬达尔指数高于1800,这个市场就被认为是高度集中市场,如果赫尔芬达尔指数在1000小于1800之间,那么这个市场为中度集中的市场。在高度集中市场,如果一个合并的Delta(“Delta”代表合并后与合并前市场赫尔芬达尔指数的差数)高于50,那么这个合并可能引起潜在限制竞争的关注;在中度集中市场,如果一个合并的Delta高于100,那么这个合并可能引起潜在限制竞争的关注。 [18]
  02年《企业法》确立了SCL标准作为国家对企业合并控制唯一标准,以经济学分析作为国家对企业合并这一市场经济行为控制的实施条件,排除了企业合并控制中政治因素的影响,最终完成了国家对企业合并控制体系“经济学化”的回归。同时,依据市场,实行企业合并控制的“经济学化 ”监督和审查,能够使国家对企业合并的控制真正的做到依据市场,保护市场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程序上的改革
  20年《企业法》在程序上大体保持了73年《公平贸易法》的相关规定,特别在企业合并申报制度上依旧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即:法规不强制要求合并企业对合并行为进行申报。OFT根据对市场的监督和金融市场报告对没有申报的企业合并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同时,合并企业可以自愿向OFT进行申报,自愿申报包括两种形式,正式合并申报与非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是合并企业OFT
  同时,02年《企业法》在程序上还是进行了一些修改,这些修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审查期间。由于没有了政府的行政干预,审查机关对于企业合并审查期间有所缩短。法案规定正式申报的企业合并案件,审查机关必须在30天(以前为35天)内作出审查决定;非正式申报的企业合并案件,审查机关必须在40天(以前为45天)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 公开审查决定。法案规定:对于所有合并案件,OFT在对作出审查决定后,有义务在决定作出的第一时间将该决定对外公开。此项修改不仅仅增加了OFT在审查活动中的透明度,同时,及时地公开也为合并企业和因合并受到影响的其他人对该决定是否提起上诉提供了斟酌的时间;
  第三, 司法救济。法案设立了新的司法机构—特别竞争上诉法庭(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 ,简称CAT)受理关于企业合并案件。根据法案规定,合并企业,以及“因企业合并审查机构所做出的决定受到侵害的任何人” [19]都有权向该法庭提起上诉。尽管,由于市场变化的迅速与司法审判的周期,在实践中,当事人很大可能采取自身采取救济行为,而非期待通过司法途径取得满意的结果。尽管如此,司法救济的设立的本身依然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例如:在一企业恶意收购的行为中,可能由于恶性收购行为并未违反审查机关的相关规定(如造成市场竞争的实际减少 ),最终得到审查机关的批准。这时被收购企业就可以采取司法救济的途径,就该审查结果向CAT提起诉讼,暂时转移收购企业的收购影响,从而赢得时间,通过经济的途径,积极寻找“白色骑士”(White knight),即:在市场中寻求其他企业帮助,以商业方式的自我救助,避免恶意收购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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