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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国家经济调节权

  国家经济调节权是经济法的载体和支点,经济法是国家经济调节权这一物质力量的意识形态化,法学界对这一国家权力形态的研究对于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于国家经济调节权这一新型的国家权力形态的探讨是较为初浅的。有很多问题,例如该权力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以及行使该权力的“公共权力机关”的配置等问题还有待于法学界展开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
  
【注释】作者简介:张辉,男,1972年出生,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湖南,长沙 ,410003。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研究》(项目编号:06ZC122)、湖南省社科成果评委会立项课题《我国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控制体系研究》(项目编号:0604003A)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般来说,转轨市场经济国家是相对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而言的,是指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主要包括中国和俄罗斯等国家。
转轨市场经济国家行政权的产生基础也是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的需要,所以对于各类市场经济国家而言行政管理权的产生基础是相同的。
例如,国家通过国家投资经营的方式行使国家经济调节权时,是以一种特殊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到社会各经济主体之中进行经济调节的。
例如,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即属于一种较为典型的“准司法性机构”。
一般来说,行政指导、订立行政合同等方式是行政权行使的非强制性方式。
所谓外部性,是指一个人或一个产商的活动对其他人或其他产商的外部影响,也称为溢出效应。所谓公共品,是指一个人对某些物品或劳务的消费并未减少其他人同样消费或减少利益,如路灯、无线电广播等等。
国家投资经营方式包括国家投资经营的进入和退出两种具体的方式。
【参考文献】①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145页。
②王克稳:《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胡建淼主编《公权力研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7页。
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4页。
④漆多俊:《论权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⑤漆多俊:《论权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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