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调节权是国家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针对市场调节机制的固有缺陷而行使的一种经济调节的权力,其行使要以实现保障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发展,以及社会公平为根本目标。一般来说,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应遵守五项基本原则,即调节法定原则、调节民主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社会效益原则,以及服从国际经济调节原则。
具体来说,调节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调节”。该原则是“国家权力法定”这一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经济调节领域的具体化。对于国家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国家经济调节权也不例外。调节民主原则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必须要保障社会民众的经济参与权。此原则是
宪法所规定的“经济民主原则”在国家经济调节领域的一种体现。国家经济调节权的产生、存在和运行的价值是为社会民众的经济利益服务,因此,该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应充分吸纳社会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以防止权力的行使与社会民众的根本意愿和要求相背离,异化为“经济专制”或“经济独裁”的手段。经济效益原则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必须要提高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益。社会经济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率是两个不相同却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一般来说,社会经济效率越高,社会经济效益就越好。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要达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又必须牺牲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要符合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基本要求,不能为了提高社会经济效率而牺牲社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原则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要注重维护社会效益,尤其是社会公平。经济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国家经济调节权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调整权”,同时也是一种“其它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分配权”。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不仅要对原有的社会经济资源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整,而且要通过这种调整对其它的社会资源和权利进行再调整和再分配。该权力的行使不仅要注重提高经济效益,而且要注重提高社会效益,尤其是要特别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平。至于服从国际调节原则,它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要遵守有关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决定,并且尽量与国际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协调一致。根据国际调节说,国际经济调节是两个以上国家或区域性、全球性组织,通过协商或签订国际条约,或以国际性组织的决定等形式,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所进行的一种国际性的调节行为。国际经济调节权则是一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产生的,超越于国家权力且正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的新型的国际权力形态。具体来说,它是指国际经济调节主体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调节的一种权力。国际经济调节实质上是对国家经济调节的一种再调节,其目的在于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国际经济调节权的行使所依据的是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而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所依据的是国内法(经济法)。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国际经济调节权行使的效力高于国家经济调节权行使的效力。因此,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必须尽量与国际经济调节权的行使协调一致,不得与国际经济调节权的行使相冲突。要通过国家经济调节权的行使,使国际经济调节的具体措施在一国的范围内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