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国家经济调节权

  一、国家经济调节权的产生过程
  根据国家调节说,国家经济调节权是指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进行干预、参与和促导,以排除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社会经济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的一种权力。这种国家权力主要是一种权衡、确认和保障社会经济利益以及相关的其它社会利益之力,它的产生在形式上直接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在一般的意义上,该权力的产生与传统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一样都是根源于公民的权利的,但是,在形而上的层面上,它与传统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产生的根源不同,其得以产生的根源是社会经济利益以及相关的其它社会利益。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国家经济调节权应该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国家权力形态——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新型的国家权力形态。
  国家经济调节权是人类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国家职能的发展——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国家权力形态。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国家的权力形态是随着国家职能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国家经济调节权的出现也可以说是这种发展和演变的一种具体表现。
  一般来说,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过两个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和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国家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市场主体产权和社会安定的“守夜人”而存在,国家权力一般不介入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仅仅依靠价值规律的宏观作用,即市场调节机制进行调节。19世纪末以后,西方各国相继进入了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市场调节固有的缺陷显露,使得市场调节机制日趋钝化,出现了“市场失灵”的现象,并且引发了经济和社会其它方面一系列较为严重的后果。“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要求国家权力的介入,国家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职能——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但是,根据自由市场经济阶段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限制国家权力而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传统的国家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没有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功能,因此客观上需要一种具有这种调节功能的国家权力的产生。于是,国家经济调节权这种具有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功能的国家权力形态便顺应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并且被各国以法律(经济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转轨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产生过程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因此其国家经济调节权的产生过程也有所不同。 [1]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以“完全市场信息”和“单一利益主体”为基本前提,排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国家在转轨之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之下,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到了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环节和层次,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统制不仅“纵横统一”,而且“无微不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实际上就是一种经济专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这种计划经济体制既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也无法有效地维护经济乃至社会的公平,原本采用这一经济体制的国家开始陆续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国家权力逐步退出本应由市场机制调节的领域,并使市场调节机制成为基础性的调节机制。但是,由于市场调节机制本身存在着固有的缺陷,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仍然需要国家权力介入进行调节,因此这些转轨市场经济国家在传统国家职能的基础上也产生了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出现又推动了这些国家的国家权力形态的发展和演变——产生了具有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功能的国家经济调节权。当前,大多数转轨市场经济国家正在通过重构其经济法律制度对这种新型的国家权力形态予以确认。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