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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经验与问题——对北京市朝阳区刑事和解现状的调查

  
  三、结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刑事和解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推出的一项刑事司法的新举措。尽管它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二者在价值取向上也有不少相似之处,都体现了对犯罪人矫正的强调和对被害人利益的关注。可以说,这一举措符合时代潮流,能够代表人类刑事司法的前进方向。刑事和解的尝试能够从北京市朝阳区逐步走向全国,这本身也充分证明了这一刑事司法方式旺盛的生命力。所以,我们在实践中应当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不断探索刑事和解的新途径、新方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所采取的稳步推进刑事和解工作的态度是值得称道的。毕竟,目前立法尚未作出相应的规范,刑事和解机制还有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同时,刑事和解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产生良好效果的同时,也会带来很大负面效应。这也正是当前刑事和解面临很多指责的原因所在。
  目前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表明,现有的法学研究成果尚不足以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和解制度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现行刑事立法也难以适应刑事司法模式转型的需要。因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应当加强合作,全面总结刑事和解的成功经验,不断培育和完善刑事和解这一崭新的刑事司法模式,为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做出贡献。
  
【注释】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本文为卞建林教授主持的北京市教委产学研合作项目“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课题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12202)。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的渊源,学界尚存在争议。有些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源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但陈光中教授等指出了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明显区别。参见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参与调研工作的有吴宏耀、傅强、封利强、韩泽正、曹咏、韩涛、常萌、刘文娟、王艳等。
由于目前实践中各承办人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程序和方式不尽一致,本文选择其中较为通行的做法进行介绍。
本表中所谓“轻伤害和解案件”不包括已经启动和解程序但未能和解成功的案件;为准确反映刑事和解适用情况,“全部轻伤害案件”中剔除了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数据。
共同犯罪的赔偿额以总赔偿额计算;有5个案件具体赔偿额不详。
以上三类情形存在着部分的重合,同时存在两种以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占11%。
该案后来由于被害人对先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反悔,检察机关做出了提起公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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