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经验与问题——对北京市朝阳区刑事和解现状的调查
The Experiences & Proble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nvestigation of Present Situation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封利强;崔杨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刑事和解的实践。五年来,该院在限定适用范围和条件、规范适用程序、尊重双方意愿、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同时还面临着检察官角色难定位、被害人承诺效力不明确、预防犯罪效果不确定、适用标准难统一、社会公平受质疑、考评机制待完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当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不断培育和完善刑事和解这一崭新的刑事司法模式。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刑事司法模式;实证研究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试行)》,在我国率先开展了刑事和解的实践。2003年,北京市政法委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把刑事和解机制扩大适用到北京市各区县的公、检、法机关。如今,刑事和解机制又逐渐被上海、浙江、湖南等地的司法机关所采用。
五年过去了,作为我国刑事和解的发源地,[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所进行的尝试是否取得了成功?这一做法在实践中究竟遭遇了哪些难题?刑事和解在制度化方面还面临哪些障碍?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于2007年7月至8月,采用阅卷、数据统计、个案分析、个别访谈、集中座谈等方法对朝阳区检察院近年来的刑事和解实践情况进行了调研。[②]
一、刑事和解的现行运作模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试行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五年来,已经摸索出一整套较为成熟的刑事和解运作模式。这一运作模式不仅使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还为我国未来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范本。[③]
(一)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和条件
近年来,朝阳区检察院一直在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但鉴于这是一项新生事物,加之刑事和解涉及到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问题,在推行步骤上应当力求稳妥。因此,该院在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方面采取了“积极而谨慎”的做法。
朝阳区检察院在《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朝检规则》”)中明确界定了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即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方可适用刑事和解:(1)案件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根据犯罪情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4)犯罪嫌疑人认罪且对人民检察院可能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5)被害人同意协商且不再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6)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此外,对累犯、再犯、具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恐怖组织性质的持械伤害、聚众斗殴及其他情形的刑事轻伤害案件,不得适用刑事和解。
上述第三个条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似乎规定得过于宽泛。对此,我们走访了当时参与起草该规则的检察官,了解到朝阳检察院在该规则出台之际,为了避免将口子开得太大,本着“稳步推进刑事和解工作”的精神,没有采用“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提法。可见,这一表述的本意在于严格限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所以,对这个条件不宜作扩大解释,而应当理解为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范围更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