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陆法系民法对罗马法错误制度的继受及中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

  (四)意大利法
  根据《意大利民法典》[10]第1428条和第1431条的规定,只有原则上可识别的错误在法律上才是重要的,根据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具体情况或者缔约人的身份,只要正常注意即可发现的错误,则该错误被视为可识别的错误。而且,根据第1428条,只有本质性的错误才会导致合同可撤销。但在赠与中,不考虑错误的可识别性,根据第787条,动机错误,无论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只要是赠与书中表明的动机,并且是促使赠与人作出赠与决定的惟一动机,那么,动机错误在法律上也是重要的,表意人可以因动机错误提起撤销之诉。根据第1429条,在下列情形下,错误被认为是本质性的:(1)错误涉及合同的性质或标的物;(2) 错误涉及标的物的同一性或者涉及根据一般标准或有关情况应当由合意确认的同一标的物的某种性质;(3)错误涉及对缔约双方的合意具有决定性的确认他方缔约人的身份或基本情况;(4)在法律错误中,此种错误涉及构成惟一或主要原因。第1430条特别对计算错误作了规定:此种错误不涉及合同的撤销,而仅仅会导致合同的变更,除非它源于对性质的错误,并且对合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第1432条规定,如果在可能发生损害之前,合同相对人表示愿意按照发生错误一方的理解订立合同,那么发生错误一方必须受合同效力的约束。根据第1433条,上述有关错误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有关表示的错误或传达的错误的情况。最后,根据第1441条和第1442条,合同的撤销得由法律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提出。撤销合同的诉权因5年期间届满而消灭。
  (五)奥地利法[11]
  根据《奥地利民法总则》第871条,对表示内容的错误只要涉及到主物或者其重要特征,在法律上就是重要的,但前提是,错误或者由另一方引起,或者在一定情形中明显是必然要发生的,或者(另一方)及时地即在履行合同之前被告知。根据第873条,相应的原则也适用于对意思表示受领方身份的错误。除了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在没有这一错误合同根本不会或者不会以此种方式订立的情况下”,这种错误在法律上才是重要的。
  倘若错误既没有涉及主物也没有涉及其重要特征,然而,意思表示受领人(非恶意地)误导了表意人,那么他根据第873条对表意人“负有适当赔偿的义务”。这并不是指对损害的赔偿,而是适当的补偿。
  (六)日本法
  《日本民法典》[12]对“错误”的规定比较抽象,其第95条第1款规定:“意思表示,于法律行为的要素有错误时,为无效。”至于何为要素错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日本有学者在阐释中只是将关于法律行为同一性的错误、关于当事人同一性的错误、关于标的物同一性的错误和关于标的物性质的错误归于此款规定的“要素错误”的范围。[13]依据第95条第2款的规定,表意人有重大过失时,其不得主张该错误意思表示无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