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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明标准的人权保障功能

  第一,刑事证明标准作为定罪标准保障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不被错误定罪。当今世界各国诉讼中发现真相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虽然这两种事实探知模式存在显著的差异,但都强调由控方承担证实犯罪的一般性证明责任,并最终由法官依据法定的证明标准来评判控方是否已经履行证明责任、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得到证明。“在证据量及其证明力不变的情况下,证明标准设置和实际掌握的宽严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案件的实体处理。”[7]所以,确立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向法庭提供证据,以便对法官的事实认定施加影响,然而,由于控辩双方力量对比之悬殊,辩方在对法官的影响力方面居于明显的劣势地位。一方面,控方一般是国家机关,有着严密的组织、先进的技术装备、专门的办案经费和训练有素的检控人员,而作为辩方的被告人甚至可能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其能否聘请律师以及获得什么样的律师帮助还取决于其经济能力;另一方面,鉴于犯罪事实发生在过去,不可复现,只能借助于伴随犯罪行为发生而遗留下来的物品、痕迹、文字、目击者的记忆等来推导发生过的事实,法律往往赋予了控方广泛的调查权力,甚至对被告人人身施加拘束的权力。控辩双方在诉讼能力和取证手段上的差异使得被告人被错误定罪的风险很高。因此,各国立法普遍对控方证明其指控确立了相当高的刑事证明标准。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要求控方证明犯罪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其立法目的就在于防止可能发生的冤枉无辜的现象。
  第二,刑事证明标准作为量刑标准保障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不被轻罪重判。刑事证明标准作为量刑标准有两种表现,即作为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和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对据以定罪的事实所达到的证明标准。
  首先,我们看一下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刑法上的量刑情节可笼统地区分为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从严情节是指刑法上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而从宽情节是指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如果属于从严情节的事实得到证明,则被告人将被从重处刑;而若属于从宽情节的事实得以证明,则被告人将被减免刑罚。所以,为对量刑情节设定一个什么样的证明标准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轻重。
  一般说来,对于从严情节应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应当与定罪标准持平;而从宽情节则应由辩方承担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应当低于定罪标准。[8]在对从严情节的证明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不适用从重处刑的规定;[9]而对从宽情节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使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得到适用。这样就能够发挥刑事证明标准作为量刑标准的功能,确保刑法规范的准确适用,避免轻罪重判。
  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对据以定罪的事实所达到的证明标准,这同样是刑事证明标准发挥量刑标准功能的重要环节。在关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讨论中,有学者提出依据判决的严厉程度来确立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并主张对死刑判决适用最高层次的证明标准,以区别于一般判决。[10]这一观点实际上就是强调在量刑时需要考虑控方对犯罪事实所达到的证明程度,即对于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达到最高层次的证明标准则可以判处死刑;如果尚未达到这一标准,而只是达到了较低层次的证明标准,则只能判处相应层次的刑罚。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在于,能够更好地发挥刑事证明标准作为量刑标准的功能,以缓解惩罚犯罪的需要与刑事司法资源的现实状况之间的冲突,不失为强化实体性人权保障的一种新思路。
  (二)刑事证明标准对程序性人权的保障
  被告人的程序性人权是指被告人依据刑事程序法所享有的人权保障,具体来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等免受来自司法机关的不法侵害。这有赖于刑事证明标准平衡诉讼结构、量化证明责任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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