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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研究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我国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设计中应该引入股权激励制度,但在我国,独立董事和公司的联系不是永远的,其任期最长不能超过六年的规定,如果对他们实行和经营者同样的股票期权计划,将有可能使他们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利益趋于一致,从而丧失了作为监督者的独立性。而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来看,对独立董事实行股票期权在法律上还有一定的障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完善,还不足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体系,还是个别企业的试点计划,因此,独立董事股票期权计划在实践上也还缺乏可操作性。暂时难以实现,但从长远来说,是一种发展趋势。因此,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通过赠与独立董事限制性股票来增加其持股数量,来密切和公司股东的关系。
  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建立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具体做法是建立一个“独立董事事务所”或“独立董事协会”。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专门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它们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存在,依赖市场化谋求生存,这确实是一个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好制度,但在我国这样一个市场化发展水平不高,独立董事制度发展不成熟的国家,暂时还不能实现,并且提出者只是从独立董事风险责任组织化方面去思考问题,“独立董事事务所”若以营利为目的,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又将受到置疑。这可能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还有待实践去检验和完善。
  问题三:评价独立董事薪酬合理性的标准如何确定
  薪酬体系和运行必须避免“三不公”现象,即内部不公平、外部不公平、自我不公平。要实现这个目的,薪酬体系的设计、薪酬水平的核定,必须考虑人( Person )、职位( Position )、业绩( Performance )与市场( Marketing )之间的平衡。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尚未形成统一的独董薪酬标准。实践中一般是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参考同行水平,与独立董事协商决定。目前国内存在着独董薪酬普遍偏低,薪酬高低与地区差异、企业经营业绩、所属行业状况、企业背景关联度较大的情况。为保护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在我国企业行业自律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司法判例,以一些因素作为确立独立董事报酬合理性的标准。要实现人、职位、业绩和市场的平衡。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1、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具体表现为工作时间。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规定为每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指导意见》通过规定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来作为衡量薪酬是否合理的标准。如果某独立董事工作少于十五个工作日但又拿足约定的薪酬,那么该公司的薪酬制度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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