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独立董事持股虽然对其“独立性”有影响,但并非根本原因。许多文献都把独立董事理解为非股权董事,把独立董事的优点也归结为他不是股东。因为不是股东,在利益上比较超脱,不是为某一个股东说话,而是为全体股东说话。本文认为独立董事是否独立,独立于谁,不在于是否在公司持股,而在于受谁之托。如果独立董事是受大股东之托,即是由大股东聘任的,则他们一般都倾向于与大股东保持一致,相反,如果受聘于部分或全体中小股东,则他们在表决时自然会千方百计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且他们也会毫无顾忌地公开反对和制止大股东和经营者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再说,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置目的看,独立董事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打破内部人控制,遏制一股独大的情况,因此,本文认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不是大股东,而不是指独立董事不是股东,恰恰相反,要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使独立董事成为中小股东,Robert Monks指出,单纯外部人的身份并不能保证“独立性”,因为“独立性”常常沦为“无动于衷”。要切实代表股东的利益,一个董事必须分享那些利益。一句话,他必须自己也是个股东。柏格特、凯里与艾尔森的研究成果表明,独立董事持股比例较多时,就容易快速更换公司的CEO。(注:Sanjai Bhagat,Dennis C.Carey &;Charles M.Elson,Director Ownership,Corporate Performance,and ManagementTurnover,54 Bus.Law.885(1999).)柏格特与布莱克研究成果也表明,独立董事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越多,公司的经营绩效越高;他们建议美国公司的独立董事获得更多的激励机制。(注:Sanjai Bhagat &; Bernard Black,The Uncertain Relationship BetweenBoard Composition and Firm Performance,54 Bus.Law.921(1999).。综上所述,这些都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非取决于独立董事是否持股。
其三,通过调节独立董事持股的多少,可以在“独立性”和“积极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使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独立董事持股过多会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持股过少其积极性难以发挥,因此,持股制度就相当于一个“调节阀”,持股的“度”可以随意调节,使其达到平衡,至于何为平衡,不同国家的具体经济情况不同,制度的成熟程度不同,“度”的大小难以一致,不过一般是使独立董事成为中小股东,。 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的两位学者研究了1987—1992和1992—1996两个五年期中外部董事持股数与股东回报率的关系,强烈建议公司采取措施增加外部董事的持股比率。“该比例绝对值不必很大,只需对该董事个人经济利益上有所触动,大致相当于50万美元或他个人净资产的3%—5%。这样的数量足以吸引这些大忙人的注意力、时间和精力,使其不至于把董事职责仅仅视作一种荣誉。至于我国,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公布了《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
3条第2项,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也就是说,只要独立董事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或者尚未达到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的程度,就不构成公司的大股东,自然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