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研究

  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第7条第5项之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我国的立法中肯定了独立董事的报酬请求权,但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
  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发展状况,本文认为应该采取收入和股权并行,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方法,收入的多少可以根据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议的次数来决定,这样可以促使独立董事按时参加会议,是一种有效的短期激励方法,采用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一般都存在这种付薪的形式,争议不大,而对于是否向独立董事提供股权激励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反对的人认为,向独立董事提供股权激励,使独立董事的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挂钩会严重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成为“花瓶董事”,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打破内部人控制的作用难以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形同虚设。本文不赞成这个观点,理由有三:
  其一,提供股权激励能够大大提高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本文认为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和独立性是同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对于任何一个矛盾而言,任何矛盾的双方都要分为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指在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中,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的矛盾方面。反之,处于被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不起主导作用的矛盾方面,就叫做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主次要方面原理告诉我们,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因此,我们在认识事物时,要正确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主流,明大局,这样才能正确把握事物的发展方向,同时,次要方面对事物的性质也有一定的影响,一定条件下二者还可能相互转化,所以也不能忽视矛盾的次要方面。
  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和独立性是同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董事越独立,他就越缺乏动力来努力工作;他越有动力努力工作,他就越不独立。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护其独立性和充分发挥其积极性都是重要的两个方面,在我国现阶段,显然提高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显得尤为重要,据研究表明,我国的独立董事经常缺席,缺席的原因是“忙”,也就是说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不足,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不高。连董事会都不参加,还有什么“独立性”可言呢?因此再独立的董事,积极性不高也只不过是一个“花瓶董事”中看不中用。独立董事的固定报酬不会对其独立性造成威胁,因为它是事先约定的,而且和公司业绩、独立董事的工作状况没有关联。但固定薪酬有其缺点,它不能激发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也不能促使独立董事关注公司的长期利益。因此必须实施股权激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