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名股份制专家刘纪鹏认为为了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感,体现其劳动价值,应给独立董事薪酬,薪酬要公开透明。我国《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诚然,“津贴”不同于“报酬”,也不同于“薪酬”,但“津贴”应该是“报酬”或“薪酬”的组成内容之一,因此,可以说《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了应该支付薪酬的意见。 从实践中看,有人随机抽查了100家上市公司2002年和2001年年报中披露独立董事津贴的情况,发现2001年支付独立董事津贴的上市公司占82%,2002年这一比例则达到了92%,上升了约10个百分点,说明向独立董事支付津贴已经得到了上市公司的广泛认同。
综上述,本文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证明应该向独立董事支付薪酬,至于薪酬和独立性的关系在下文中详细论述。
问题二: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形式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其薪酬制度极不完善,薪酬的形式难以统一,水平参差不齐,由于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且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因此其制度的设计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独立董事一般以年薪和会议费的形式获得常规董事会工作的现金报酬,如果是委员会成员的话,还会得到委员会成员费、委员会会议费或两者兼得。根据康法瑞公司调查,董事在1995年平均获得31415美元的年度酬金和会务费,另外加上大约8000美元的委员会费用,年度总报酬为39707美元。在非现金方面,股票期权被越来越多的公司运用,美国董事协会公布了其1999—2000年董事薪酬调查报告,大约2/3的被调查公司采用了股票奖励和(或)期权的方法;董事薪酬中用股票形式支付的部分平均占48%。。 美国独立董事报酬之所以形式多样,数额巨大,是和美国经济学界、法学界的认识相关的,有许多学者主张独立董事个人的经济利益应该和股东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监督的成效与他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同时该利益与诉讼风险相比在合理的限度内,独立董事才可能有正确的动力和胆魄去随时开罪经理层。 然而作为独立董事,关键在于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利益的独立性。如果独立董事参与了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其利益将同公司经营者利益结合在一起,实施有效监督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但为了激励独立董事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工作,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美国公司也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但该期权方案不同于对员工的普通股票期权方案,其一般做法是:(1)固定津贴之外支付股票期权。在外部董事当选时,能够一次性地获得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2)以每年赠与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来替代每年支付给外部董事的固定津贴,固定收入转变为浮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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