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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研究

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研究


高静仪;苏王清


【全文】
  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内部人及大股东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源于英美国家,以中小股东代言人的身份存在,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打破内部人的控制,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帮助公司规范运作,随着经济的发展独立董事的作用日益彰显,我国上市公司多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流通性不强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控股现象普遍,致使大股东或者母公司得以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与经理层互相兼任,重叠程度过高,为了根治内部人控制、遏制一股独大的恶况,我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不得不遇到一个问题,如何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使他能尽心尽力地工作呢?这是一个激励制度设置的问题,从法律层面讲主要是薪酬制度的问题,目前关于这个问题争论激烈,意见难以统一,实践中的做法五花八门,本文就独立董事薪酬制度设置的几个热点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问题一:是否应向独立董事支付薪酬
  目前,对是否对独立董事支付薪酬这个问题,一般存在两种看法,反对派认为向独立董事支付薪酬,他们的利益必然与其所监督的主体的利益产生关联性,这会使得独立董事自身失去独立性,而独立性正是被假设为独立董事价值存在的基本约束条件。本文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应该向独立董事支付薪酬,其理由有
  其一,从法律的层面看,独立董事也是董事,享有董事的权利,承担董事的义务,独立董事付出了劳动履行了义务而不获得薪酬显然不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按劳分配”原则。
  独立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承担责任。独立董事分文不取难以获得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近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郑百文事件是一个明证。郑百文集团公司独立董事陆家豪因为郑百文事件的爆发而受到了中国证监会1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处罚,但颇有戏剧性的是陆家豪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撤销证监会对其处以10万元的处罚决定。理由之一是他从未从上市公司领取过报酬或津贴。因此,要独立董事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使他们具备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因而薪酬不可或缺。
  其二,从管理学的层面看, 薪酬是企业对员工给企业所做的贡献(包括他们实现的绩效,付出的努力、时间、学识、技能、经验和创造)所付给的相应的回报和答谢。在员工的心目中,薪酬不仅仅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员工自身的价值、代表企业对员工工作的认同,甚至还代表着员工个人能力和发展前景。虽然激励机制有很多,但薪酬可以说是一种最重要的、最易运用的能够让员工发挥最佳潜能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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