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改变政府对劳动关系直接监控的管理方式,积极构筑协商平台,促进劳资双方的沟通协商,当好劳动关系的召集人、调停人。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更多的不是“管理者”,而成为“服务者”。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政府同样需要服务意识。在对劳动关系实行“底线管理”的同时,政府一般作为“居间人”,为劳资双方创造谈判机会,当然,这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规则,由此实现“间接管理”。其次,继续推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形式。由于我国工会和雇主组织的长期虚位或缺位,有关法律也不完善的情况下,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推行中,目前政府依然要扮演重要角色。探索如何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质量、探索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劳动标准与规范、探索通过集体协商在企业的协调指导作用,确立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新机。最后,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问题、非法职介问题等等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施行监察网络化管理,将劳动监察的职能下移到设立社保的街镇,在市、区、县施行三级监察网络,进一步扩大劳动监察的威慑力和覆盖面。
2、完善并贯彻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执行
首先,我国加入WTO后,更多的国际资本涌入中国,客观上要求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和透明,我国应以此为契机加快立法的步伐,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全国性的专项立法,条件成熟时争取制定“劳动法典”,使
劳动法更加完善和透明化。其次,进一步完善《
劳动法》。我国的1995年《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有许多与现行的劳动用工状况不相适应的地方。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越来越具有“雇佣”的性质,我国在劳动合同立法上应当摆脱完全向劳动者“一边倒”的倾向,应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灵活性,适当平衡用人单位的利益,避免人为地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规的难度。对于劳动合同立法的空白点应加紧填补。如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非正规就业组织中产生的劳动关系等问题应尽早立法予以明确。对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其平等的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和获得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权利,从而为他们造就公平的就业环境。最后,新颁布的《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这应该说是构建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大成就,一定要彻底贯彻实施,严厉打击违反《
劳动合同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