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以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为视角
高静仪
【全文】
近几年来,虽然农民工问题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政府也相应出台了不少政策,但农民工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农民工生产与生活条件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有学者认为,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的户籍制度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也有学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农民自身家质低、组织化程度低,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目前保护农民工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无论从制度还是政策层面来看,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原因都不是单一的。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能否构建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其成败的关键所在。
一、对农民工两个核心问题的解读分析
(一)何谓“农民工”?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劳工群体,是中国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的产物。“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不少学者认为,“农民工”的概念并不恰当并寻求农民工的替代概念,包括城市新移民、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产业工人、合同工等。我们认为,在中国特定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城乡之间形成了一道无形的墉,户籍制度不仅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它同时意味着两种不同身份的人享受的权利是不同的。在学术讨论中使用“农民工”这个概念,能够清晰地界定从农民中分化出来到城里打工的那一部分人员,他们能享受的仍然只是作为“农民”的那部分权利。所以,在本文的分析中仍然使用“农民工”这个概念
(二)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表现
从社会上侵犯农民工的现象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况:1、平等就业受歧视。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然而,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却经常遭受不平等对待。用工单位沿袭“临时工”的概念,不将其视为正式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2、同工同酬打折扣。一些用人单位在大量使用廉价农村劳动力的同时,任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获取报酬权。根据陆学艺、郭书田等先生的计算,平均每个农民工在城里创造的价值是25000元,但每个农民工得到的平均工资按高值推算也只有6000~8000元,而且还存在大量的恶意拖欠农民工薪酬问题。3、安全卫生没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现实中,农民工因无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而受到身体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据相关统计数据指出,仅2005年,我国就有6000多名农民工死于煤矿事故,其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4、休息休假被剥夺。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3条、《
劳动法》第
36条、第
38条、第
40条、第
45条对此,从劳动时间到休息休假细节均有明确规定,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在雇佣农民工时都严重地侵犯了以上法律赋予劳动者(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农民工几乎没有休息日,加班得不到加班费,节假日没有得到双倍或者三倍工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更得不到保障。5、社会保险成盲区。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这实际是针对“非农户口”而言的。对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相当一部分城市农民工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让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公平与正义原则的客观要求。当农民工连基本的生存权无法得到保障的时候,这必然导致农民工的心态失衡,容易将自己处于弱势的原因更多的归因社会和其他群体,激发其反社会的情绪,在某种程度上诱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6、工资拖欠。当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以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如何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