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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运行的协调——《知识产权许可》一书读后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运行的协调——《知识产权许可》一书读后


张志成


【全文】
  《知识产权许可》1是美国夏威夷大学威廉·理查森法学院教授JAY DARTLER JR的著作。该书既是专业的知识产权学术著作,也是实务性极强的商务著作,对于了解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运转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法律和制度安排
  利益历来是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但是,利益本身的界定面临着非常大的困难。例如,国家利益显然是由个体利益的总和组成的,但是,个人利益往往又和国家利益不完全一致。因此,在法律设计的过程中,通过何种途径和方式,来保证抽象的“利益”得以在现实中实现,是各国不懈追求的目标。同时,由于利益本身具有空间分布和时间分布的问题,利益的最大化并不表明立法和制度的效益最大化,照顾利益的均衡分布也是立法和制度设计中的重要指标。
  美国在建立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之初,就确立了“鼓励”创新的社会福利政策学说,围绕这一理论基础,以判例法为依托,逐渐确立了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这四个层次的法律制度。其中,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主要通过权利边界划分、合理的许可实施制度等方式进行调整,个人——他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托拉斯法进行调整,其核心理念是确保市场的充分、公平竞争。个人、他人、社会利益的总和构成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利益,其调整方式则是通过政府主导,外交、政治、经济、贸易、法律、行政手段全方位保障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
  本书作者在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解说中,同样秉承了杰弗逊关于专利制度的目标是满足社会公益的重要观点。作者指出,“对创新提供激励的确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目标。”作者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他认为,专利法和版权法都会为创新者提供客观的经济报偿,但是,这种报偿事实上只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副产品”,制度的真正目标并不是以个人商业利益为核心的,而是使“创造性成果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共财产,为任何人自由利用。”对于区别性标记的知识产权保护,他同样认为,这一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使社会公众免受欺骗、减少购物选择困难等公共利益。同时,这一制度本身设计目标还包括防止过度保护,阻碍进步。可以引述的重要判词包括“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人有期限的专有权利,以激励发明人去冒在时间、研究和开发等方面的巨大投入的风险,从而促进……进步。”“授权国会授予专利和版权的宪法条款所反映的经济哲学是……通过个人收益鼓励个体努力。”“与专利法一样,版权法将对所有人的奖赏作为次要考虑,……奖励作者或艺术家是为了促使其将创造性成果奉献给社会。”“国会可以授予的独占权既不是无限期的,也不是用于提供一种特殊的个人利益。相反,这种有期限的授权是一种实现重要的公共目的的方式。这种授权旨在以一种特殊的报偿条款激发作者与发明者的创造性活动,并在专有控制的期限届满以后使公众能够获得他们创造力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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