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步骤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为了既有效的保护人权和维持国际的和平与安全,又有效的维护《宪章》第2(4)条的权威,我们必须把人道主义干涉问题规范到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中来。但是,由于目前《宪章》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安理会在处理这种问题时,一般只能是对《宪章》第39条作扩大解释,或笼统的依据《宪章》第七章,以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为由,对之采取执行行动。然而,这种措辞在不少时候其合宪性是存在着疑问的。
笔者认为,由于修改《宪章》程序的严格性,在目前希望对《宪章》做出实质性的修改是不太现实的,因此,作为一种过渡,目前安理会采取的这种方式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唯一的补救办法,然而,它存在着一些不易克服的问题:首先,正如上面所讲的,这种方式使得不少国家对安理会相关决议的合宪性提出质疑;其次,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安理会在这个问题上更难获得统一,以至于延误时机,安理会不能对卢旺达大屠杀做出有效阻止的事例就是一大明证。〔 1994年4月6日,卢旺达总统、胡图族人哈比亚利马纳的座机在基加利上空被导弹击落,机上人员全部遇难。该事件立即在卢全国范围内引发了针对图西族人的血腥报复。7日,由胡图族士兵组成的总统卫队杀害了卢旺达女总理、图西族人乌维林吉伊姆扎纳和3名部长。在此后3个月里,先后约有100万人被杀,其中绝大部分为图西族人。而一个愈来愈清晰的事实更令大家惊诧:如果当年介入及时,这场大屠杀其实只需要5000名装备精良、授权明确的联合国部队就能够制止。见新华网:《卢旺达大屠杀十年祭》,网址:news3.xinhuanet.com/world/2004-04/07/ content_1405067.htm,2007年12月31日浏览。〕
基于此,笔者认为,把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纳入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体制中可以分三步走:首先可以采用目前的做法,由安理会通过对《宪章》第39条的扩大解释,把一国发生的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认定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或破坏;其次,通过安理会决议的方式,制定一个临时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的标准和程序,以规范该类行动,这一行动应尽快完成;最后,作为根本的解决办法,应修改《宪章》,明确把这种干涉纳入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之中。笔者建议,可以在《宪章》第39条中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一国发生的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和破坏,在通过一些安理会决议,形成一个完整的联合国集体人道主义干涉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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