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彻底的改变了人们对于人权的这种观念。在二战中法西斯践踏人权的野蛮行为,特别是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灭绝种族的行径,向人们展示了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它不但激起了全世界人民的义愤,而且也向人们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保护人权不仅仅是纯粹的国内事项,它同时也具有国际性,一个政府对其国民的野蛮行为与其对其它国家的侵略之间密切相关,尊重人权与维护世界和平密切相关。〔 Ibid, p.85.〕正是由于人们对二战的强烈反省,使得人权在战后的到了世界普遍的关注,它也真正突破了一国的领域,真正成为国际法所保护的对象。
2.人权是国际性和国内性的统一
人权是国际性与国内性的统一,首先是指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从本质上讲,普遍性与特殊性并不是一对对立的概念,而是一对矛盾统一的概念,然而
在国际人权保护上,却往往代表着两对对立的观点和主张。〔信春鹰:《多元的世界会有统一的人权观念吗?》,载刘楠来等编:《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所谓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的标准和保护制度等应该是普遍的,而人权的特殊性是指由于各国的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应采取的保护模式,〔 Ibid.〕另外,主张人权特殊性的人还经常强调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内政,他国无权干涉。
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然而若将它们趋至极端,则会失之片面。人权应是两者的统一。首先,人权的特殊性是以人权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人权首先应是一种世人皆应享有的权利,各国都应予以保护;其次,人权的普遍性应以其特殊性为前提和手段,在目前的情况下,各国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在世界要求一个统一的标准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应根据各国的不同而由各国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另外,由于主权国家的存在,在目前情况下,选择主要由各国来保护其国民人权而不是主要由国际社会来承担,或许是一种更有效的方法;最后,人权的特殊性不能跨越其普遍性,各国可以选择各自的模式来保护人权,但是,一旦一国的行为超出了一般人类所能接受的水平,如普遍侵犯其国民的生命权和发展权,则人权就超出的其特殊性和国内性,进入到国际领域。
其次,人权是国内性与国际性的统一,是指人权的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是不矛盾的。国家应承担人权保护的主要责任,而国际社会则应在保护人权的水平上做出自己的努力,并防止国家对其权利的滥用和责任的严重忽视。在正常情况下,人权属于一国的内政问题,各国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模式来保护人权,但它同时应受到两个限制:一是协定国际法的限制,二是习惯国际法的限制。当一国的行为被认为违反了上述两个限制的时候,国际社会有权做出干涉。
3.人权事务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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