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
在此本文接受李建华、彭诚信先生的观点,将民事法律行为重新分类为“意定法律行为”和“法定法律行为”,以理清当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混乱局面。其中“意定法律行为”是反映主体刻意追求特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合同行为,相当于传统大陆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和“表示行为”及我国《
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的概念;而“法定法律行为”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特定行为赋予了具体权利义务,只要条件具备就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要件,多体现国家意志和立法政策,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相当于一般教科书中广义的“事实行为”或“非表示行为”。参见李建华、彭诚信:《民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页。
夏利民:《民法基本原则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如本文所认定的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趋势。
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眭鸿明:《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眭鸿明:《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需要说明的是,徐先生虽就克服此问题做了艰苦并卓有成效的努力,但这种洞察力和研究方法却未及于民法基本原则之本体确立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之上。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页。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97页。
参见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