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方法整合与本体确立(上)——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初步研究

  其三,从绝对意思自治到补正的私法自治。罗马法早就孕育了意思自治的思想和精神,但将其上升为私法的重要原则,则是从16世纪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开始的。到了19世纪,不断发展的意思自治思想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使命并在合同法中有集中表现。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其可以说是“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的最显着的标志之一。德国学者曾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作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16]随着民法理论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又进一步被提升出其上位概念——私法自治原则,被适用到了所有法律行为之中。“私法自治使私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它区分私法关系与公法关系,在私法领域中,私法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主要由个人的自由意志决定。国家对民事关系承担守夜人的角色,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17]然而,自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绝对的契约自由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暴露出了十分严重的问题。此时,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政策应运而生,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的干预。契约自由受到了标准合同的限制和各种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时,被意思自治主导地位之高调所遮蔽了的诚实信用的社会理想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并用来纠正因绝对意思自治所带来的行为不端,进而发展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正性原则,其对私法自治的补正属于内部补正。与之相对应,公序良俗原则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正属于外部补正。
  总之,近代民法的价值理念是建立在“理性人”假设之上的,假定了主体缔约能力的完全平等,以此为基础,抽象的人格平等、不受限制的私权神圣和绝对的意思自治等原则便应然而生;到了现代民法,经过所谓的“民法社会化”、“民法现代化”过程,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实现法律实施的实质正义和社会妥当,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隧逐步加重私权主体的义务承担,此或表现为以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对私权神圣原则进行限制,或表现为以诚实信用原则对私法治进行内部限制,或以公序良俗原则对私法自治进行外部限制;此外,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如消费者、劳动者等以民法法典化之外的特别立法予以特殊保护。这些限制,不仅发展、改变着私法的理念,也势必改变着体现私法理念的民法基本原则。作为社会利益保护理念体现的一些新式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得以逐步确立。新确立的这些基本原则,都直接或间接的维护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体现出了对私法自治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