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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竞争公平及其实现路径

  
【注释】作者简介:张辉,男,1972年出生,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湖南,长沙,410003。

①我国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存在的主要缺陷是:缺乏一个关于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明确规定,并且将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交给了各级政府机构,这些缺陷的存在将使得我国反垄断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所谓经济公平,是指符合具体历史条件下的经济规律的行为和制度安排。参见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所谓社会公平,是指经济和政治以外的教育、文化、家庭等生活领域的公平关系以及个人的人格尊严的平等和参与机会的均等。参见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根据国家调节说,国家经济调节机制是指,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进行干预、参与和促导,以排除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社会经济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的一种机制。参见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
这里所说的竞争的主体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包括营利性的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等。
所谓竞争主体的”资源占有量”,包括竞争主体所占有的与竞争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前者主要包括土地、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后者主要是指竞争主体所拥有的对国家经济调节行为的各种“影响力”。由于市场竞争中,竞争主体的"资源占有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竞争主体的"竞争能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差异是造成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差异的根本性原因。而竞争主体在竞争开始时的“资源占有量”是竞争主体竞争前活动的一种结果,它决定着竞争主体在竞争开始时的“竞争能力”。
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差异,既包括合理差异,如自然条件的差异、规模性的差异,等等;也包括非合理差异,如我国目前存在的竞争主体之间的城乡性差异,以及区域性差异,等等。
竞争主体在竞争开始后的”资源占有量”是竞争主体竞争开始后活动的一种结果,它决定着竞争主体在竞争开始后的”竞争能力” 。
一般来说,在十八、十九世纪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市场中的竞争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生产者和小作坊主,等等。
张辉:《我国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3期。
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363页。
张辉:《论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国家经济调节权》,《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4期。
我国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存在的主要缺陷是:缺乏一个关于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明确规定,并且将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交给了各级政府机构,这些缺陷的存在将使得我国反垄断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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