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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竞争公平及其实现路径

  在市场竞争中,竞争过程是最生动和最复杂的环节,绝大多数与竞争相关的因素都在这个环节发挥作用,并且直接影响着市场竞争结果的形成。要实现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我国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体系还应具备维护竞争过程的实质公平——外在的和内在的竞争过程公平的功能。一般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对于市场竞争过程的控制是通过宏观调控这一国家经济调节手段进行的。而国家在采取宏观调控这一手段对市场竞争的过程进行控制的时候,存在着改变“市场竞争过程规则”的可能性,有可能导致各竞争主体在竞争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不能保持平等,竞争机会不能保持均等。也就是说,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实施,有可能导致外在的竞争过程不公平状态的出现。这里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当前我国市场中仍然还存在着一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并且具有影响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能力的竞争主体(利益集团)。它们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产生的少数具有影响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能力的竞争主体一道,通过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实际上已经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取得了优于其它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更多的竞争机会——直接导致了当前我国市场竞争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外在的竞争过程不公平。要解决这一问题,当前最根本的措施是,通过制定和完善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权行使的法治化,以消除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的一部分竞争主体非正常地操纵市场竞争过程的现象。特别是,要通过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法、财政调控法、税收调控法、金融调控法等法律制度,建立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公开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协商制度,使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达到调控法定、调控民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服从国际经济调控的基本要求, [12]以保障市场竞争中外在的竞争过程公平的实现。此外,垄断是在竞争过程中产生的,是自由竞争的一种结果,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居于垄断地位的竞争主体。当前,我国也产生了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居于经济垄断地位的竞争主体。它们与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行政性垄断竞争主体一样,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与其它竞争主体存在着较大的“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也就是说,当前在我国市场竞争中也现实地存在着竞争主体之间内在的竞争过程不公平的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当前我国必须十分重视市场规制法这一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以维护内在的竞争过程公平为根本价值取向的反垄断法,①使之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矫正内在的竞争过程不公平的功能,矫正市场竞争过程中各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 的非合理差异,以保障我国市场竞争中内在的竞争过程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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