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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竞争公平及其实现路径

  十九世纪末以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入到了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在这一市场经济发展阶段,随着社会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以及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市场中各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状态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在高度社会化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竞争主体在竞争起点上的“资源占有量”的各种非合理差异逐渐凸显,从而使得竞争起点的公平无法真正得以实现。另一方面,竞争主体在竞争起点上的“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还进一步影响到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过程,使得各竞争主体在竞争过程中的“资源占有量”也产生非合理差异,从而使得竞争过程的公平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反思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的市场竞争公平观,并且逐步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对市场竞争是否达到公平进行事实评价的过程中,必须要同时将外在的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以及内在的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是否达到公平作为评判的标准。并且只有在排除外在的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不公平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经济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内在的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当然,此时人们的市场竞争公平观,实际上已经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发生了变化——从市场竞争的形式公平观转变为了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观。
  由是观之,从市场竞争公平观的演变过程来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实质公平观的产生有着十分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其出现实质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高度社会化”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从形式上来说,这种市场竞争公平观在内容上对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形式竞争公平观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和补充,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后者实际上是在超越与扬弃的基础上对前者的重构,并且与前者相比较而言,后者是一种“更加接近于正义”的市场竞争公平观。
  三、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竞争公平的实现路径
  当前,我国进行经济体制转轨的目的,是要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超越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直接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既保证竞争起点的实质公平(关键),又维护竞争过程的实质公平(核心), 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竞争公平——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 [10]总而言之,构建既保证竞争起点的实质公平——包括外在的和内在的竞争起点公平,又维护竞争过程的实质公平——包括外在的和内在的竞争过程公平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市场竞争公平的实现,应当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实现市场竞争公平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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