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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研究——以社区为新权利主体

  (四)知识产权平衡激励机制的本质体现
  利益,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需求,是权利的实存形式(13)。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控制,利益的大小取决于对资源控制的多少。自然法强调个人对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享有利益,激励论强调的则是个人进一步发展的社会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改造成为一种激励投资的手段:它是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鼓励有创造性的人们为国家经济增长、文化发展贡献的手段。激励论强调的是个人进一步发展的社会利益,它建立在这样一种确信之上:如果个人的智力创造者们进行这样的创造,而这样将会从中收益。激励论的典型的观点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法律制度的建立会导致一个理想的社会智力产品的总量被生产出来,相应地会有一个理想的社会效用的总量(14)。同时,在激励论发展的基础上,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非常注重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在这个机制里强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智力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的平衡。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兼顾了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的自由接近信息的利益,最终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信息接近的有限的抑制,扩张了信息的总量,为更大程度的信息自由提供了保障。笔者认为,与激励论强调的主体是个人相比,传统知识的主体群体性,似乎并没有体现激励论的“个体性”,但是,深入思考就可以发现,传统知识的主体的群体性相对于其外在来说也是特殊的个体,而且,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可以实现激励论的作用,可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给传统知识以知识产权保护,不但不是对传统知识的“冷冻”,而是给其合法合理使用提供了法律的保障。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有利于保护传统知识所在社区的利益,也有利于具有较强资金和技术的发达国家对传统知识的改造与利用,形成“双赢”。
  
【注释】作者简介:李长健(1965-),男,湖南湘西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与社会法 
  徐海萍(1982-)女,浙江台州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 
   
   
  〔1〕WIPO.Intellectual Property Needsand Expectations of Traditiona lKnowledge Holders.WIPOR eporton Fact-finding Missions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2〕宋红松.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2002,(3). 
  〔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5. 
  〔4〕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4. 
  〔5〕唐广良.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国际保护概述.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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