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知识产权的制度内源——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
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推进社会发展和激励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涉及为创新提供基础的传统知识方面却几乎是空白。越来越多的本属于传统社区居民的传统知识被有资金、人才和技术的发达国家发掘采用,被开发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包装为新产品和新服务,并由其依照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获得专有权;在法律对利益的衡平中,必须实现传统社区要求其权利得到基本尊重并分享后期利益的要求。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框架,其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法律条文不是孤立制定的,是立法者对社会上各种现存的利益加以综合平衡的结果,其本身就包含着一定社会整体对公平和正义的理解”。(9)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以条文形式体现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都体现了对公平与正义价值的追求。公平不是某一个自身存在的东西,而是存在于人们的相互交往中,它是一种契约,是每一次行为为了不损害他人和不受他人损害而制定的契约。公平最基本的要求是将权利和义务配置为能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财富机制,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与要求,并以此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的内聚力。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平和正义,意味着知识产权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正义原则,并且意味着公平、合理分享社会知识财富。在公平与正义的范围内,可以使多元化的知识产权利益的结构实现有序化。知识产权法在各种利益之间特别是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求得平衡,需要引入公平和正义原则,以公平正义确定知识产权法中各种利益的归属,使利益主体各得其所,也就是使利益的分配实现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程度。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产品的确权、知识产品利益分配、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等方面体现了公平正义价值取向。
从现代法律体系来看,传统知识的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补偿,特别是当传统知识导致商业受益时,现行知识产权法只保护了挖掘和改编者的利益,而传统知识的真正创造者没有得到合理的回报。如由农民培育和保存的品种后来被收集起来用于科研和育种,并通过种子公司进入销售渠道来销售。后者可依据植物育种者的权利保护其改进的品种并且因此受益,而农民们却没有因为他们所贡献的种子和创造的价值得到任何补偿。一些法学家认为农民的种子已经种植了几代甚至更长时间,早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已经是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因此不需要付费使用。但农民却面临这样的处境,一方面自身群体经过几代人甚至更多人努力创造的成就免费为他人所享用,另一方面却要为种植利用了自己拥有的品种改造而来的高产种子付费,而农民从未因自己的劳动得到任何尊重和报酬,这是极不公平的。传统知识是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符号,创造它的群体依然在不断地更新和发展它,其所付出的努力必须得到承认和尊重,并且获得应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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