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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研究——以社区为新权利主体

  (三)传统知识社区主体权利的来源:社区发展权与知识产权的契合
  首先,知识产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从权利内容演变的角度来看“人权经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发展权等集体人权“三代”的发展。这“三代”人权构成了包括知识产权、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在内的完整体系(6)。《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指出,“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项人权。知识产权对欧美发达国家来说是保护其创新性知识的权利;而对发展中国家和传统部族来说则意味着其传统知识被剽窃的合法性——发达国家可以“合法”占有传统部族的传统知识而获得知识产权。正如吴汉东教授指出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文化保护不重视,“导致一些国家或地区、一些民族或种族群体应有权利的丧失”。(7)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保护,使发展中国家和传统社区在其传统知识上的利益得以比较充分的实现,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基本人权的保障创造基本物质条件。
  其次,社区发展权是一种集体人权。社区发展权是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主体发展权与客体发展权融合实现的时空载体基础上,以社区形式享有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各方面发展权利的总和。在权利性质上,社区发展权属于集体人权,但它又区别于一般发展权,是主客体时空载体融合而成,其表面上是社区所享有的经济、政治与文化权利,实质上是社区成员所享有的现实发展权利,是个体发展权在主客体融合的时空载体下实现的一种集体形式。社区发展权的实现方式主要从两个层面实现,其一是外部发展权的实现,即通过法律实现社区所享有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权利。其二是内部发展权的实现,即通过内部民主治理形式,按照民有、民享、民管原则,实现社区成员的发展权利(8)。
  再者,社区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对社区发展权的实现与发展。将社区定义为传统知识在知识产权上的权利主体,不仅仅是因为传统知识的主体具有社区群体性的特征,还因为,拥有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也是社区的一项权利,是社区发展权的精确体现。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是人权中重要内容,那么,社区发展权作为集体人权,当然享有知识产权,而传统知识正是社区在知识产权上需要实现的客体。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传统知识的确认和保护,是对社区的经济与文化的促进和发展,是社区发展权的外部发展权的实现形式之一。根据社区发展权理论,在社区发展权的内部发展权的实现上,社区内部要通过内部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传统知识的发展权利。在具体的管理和操作上,社区可以成立一个传统知识专门管理组织,负责本社区传统知识的保护和持续发展,获得传统知识的收益,并且作为权利主体参加有关诉讼活动,保证社区居民的利益。社区在传统知识上的利益,大致可以区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物权利益,即把传统知识视为“物”,视为一种“物性”的资源,他人得承认发展中国家和传统社区对其传统知识的主权和物权;二是消极知识产权,即阻却他人对传统知识获得知识产权;三是积极知识产权,即使发展中国家和传统社区对其传统知识获得类似于现代知识产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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