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面
在我国,绝大多数传统知识都对应着一个特定的地区或民族,如壮族民歌、维吾尔族舞蹈、贵州的苗族蜡染等,它们都容易找到明确的一个主体。但是,确定有些传统知识的创造主体则相对困难,这主要是由文化之间、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和融合造成的。许多少数民族流传相似的神话故事,像蒙古族和藏族就同时流传着《格萨尔王》诗史。由于传统知识是特定群体在长期历史生活中共同创造或维系,并经由该群体中特定或不特定成员传承并延续至今的智力成果。既然群体性是传统知识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就应当确认传统知识归创造它的群体所有。特定群体是一个伸缩性很强的概念,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或其他原因)而形成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的一群人都可以被称之为群体,尽管传统知识通常局限于以地域和生存环境划分或以宗族和血缘为纽带的社区群体,但是也不排除有很多传统可以归属于一个民族、多个民族,甚至整个国家的大多数人民乃至全体人民。因此,创造或维系传统的特定群体应当分为社区、民族和国家三个层次。在传统文化中,社区传统最为丰富多样,也最有生命力,是构成民族传统和国家传统的基础。尽管我们保护传统知识及文化表达也考虑到国家利益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考虑到有某个地区、民族的群体利益值得法律提供保护,也就是说在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上更应该强调对于社区传统的保护。
(二)传统知识保护主体:以社区为知识产权新权利主体
“社区”一词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1887年提出。学术界普遍倾向于把社区定义为由生活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土著社区,在传统知识和保护生物多样性背景下,可被理解为生活在某一地域范围的土著民,由于其共同的生活方式、文化传统等因素,所形成的一个相对独立于其他群体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他们目前在社会上处于非主导地位,不得不保持其祖传的领土与种族特征,且按照他们自己的文化模式、社会组织与法律体系将这些东西传给后代,以此作为他们继续作为人种存续的基础(5)。
本文中所指的社区,笔者将其界定为生活在一定地域范围的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传统知识的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从传统知识的角度而言,他们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历史渊源,即共同的历史和文化基础,这是社区内部联系的基础。社区的特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习惯、语言和法律生活等特性,历史文化遗产、地域、人口等都会影响到社区的形成和发展。如果社区的发展有着许多共同的历史和文化基础,那么社区内的联系就非常强,反之则较弱。例如在一些对树木的图腾崇拜的社区,森林就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共同的历史还产生了社区归属感、忠诚和虔敬,使个人归属于社区,认可社区,从而乐于为社区服务。第二,地域性,即社区共同的地理环境。尽管对如何确定社区的界限,至今仍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但地理环境仍然是社区聚居的基础,至少对早期的社区而言。社区是一种简单的群体,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共同的地域基础上的。第三,动态性。社区发展是经济和社会并重的动态过程,无论是从其整体的角度,还是从其各个部分彼此的关系来看,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任何社区传统知识的发展都有其产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必须把社区传统知识的发展放在运动和变化的过程中加以考察。因此,传统知识在社区地域位置上并不是不变的,它会随着社区自身的向外扩张和对外影响以及知识的传播而扩大传统知识的主体社区。例如,被民族学家称为“苗族文化符号” 的吹芦笙,不仅是苗族人民的传统习俗,而且深受侗族、瑶族、水族等其他民族的喜爱,其制作工艺早己流传到这些民族居住地区。对瑶族、侗族、水族同胞而言,芦笙同样凝聚着其深厚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沉淀。这时,就不能草率地认定芦笙的智力成果权归苗族社区独享。当某项传统知识己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区流传时,可以考虑由这几个社区“共享”某项传统知识,他们对该项知识产权可以形成法律上的共同共有关系。更复杂的情形是有些己经超越国家界限的民间文化,例如蒙古族传统文化,既属于蒙古国也属于中国的蒙古族人民,这些少数民族文化和跨境民间文学很难被严格地划定国界,其主体的权利如何行使,有待双边协定或统一的国际法规则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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