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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研究——以社区为新权利主体

  第五,整体性。传统知识通常是由信仰和知识结合成的一个整体,每一个片断只是这个巨大整体的一个部分,代表着特定群体的文化背景,具有宗教和文化方面的象征意义。例如,用于医疗用途的植物通常还具有群体价值的象征意义;许多雕刻、绘画和手工艺品的创作都要遵循严格的意识和传统,因为他们还有深刻的宗教底蕴(2)。WIPO委员会在其文件中深刻阐述了传统知识的整体性,认为整体性常常表现为以下四个独一无二的特征:由于传统社区将知识的创造视为对不断变化的环境的反应,所以传统知识处于不断演变和逐渐改善之中;传统知识在文化表达和技术方面包含不同领域;精神性和实用性成分相互融合,不可分割(从这个意义上看,传统知识的每一成分都被看作它的传承人文化身份的内在因素);最后,因为传统知识的成果不一定通过一个正规的、确切的系统程序表现出来,因此传统知识显得不太正式,它的全部特征和系统性的本质可能只有对能够决定其成果的文化内容和规则有深刻的理解时才会显现出来。
  第六,特殊的流传形式和保存形式。传统知识的形成过程也就是它的发展过程。某一种知识都是经过特定地区几代人的持续实践而形成。大多数的传统知识都只生存在当地人的头脑和日常生活中,并经过口授和示范一代一代地传递下去。对传统知识,很少有书面的纪录,也很少有专门的机构去保护和管理,基本上它缺乏现代文明所普遍运用的载体,例如文字记载、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库等。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创造知识的劳动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发生的根据。知识产品,即知识性产品或知识形态的产品,是指创造知识的劳动所产生的精神产品。知识产品的特征在于创造性、知识性和共享性(3)。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客体标准来看,传统知识似乎是在创造性上无法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事实上,传统知识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知识自其产生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变化发展而发展,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不断充实完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传统知识也可以成为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客体。而且,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以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就在不断变化扩张。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专门委员会,着手探索有别于现代知识产权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这也证明,将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并有可能正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二、传统知识的社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创新性
  知识产权的主体需具备何种资格,他们享有何种权利,这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人格,是自然人及其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前提(4)。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传统知识难以获得保护的重要原因是被认为缺乏明确的主体,即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认为传统知识在其保存和流传过程中,找不到原始拥有者,也无法明确具体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其实,传统知识的并不是没有主体,而是其主体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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