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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研究——以社区为新权利主体

  与现代知识相比,传统知识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传统知识是基于传统产生的,也就是说它并非是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但可以随着现实的环境和社会条件的改变而不断演进。所谓“传统”,从文化社会学角度诠释,是指世代传承的具有自身特点的社会历史因素,如逐代延续的思想道德、风俗习惯,文学艺术、制度规范等。传统知识的“传统性”这一特征,深刻地表明了这类知识的本源性是基于传统,而不同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基于新的智力创造的现代知识。传统知识是“传统”的,但是决不意味着它是古老和僵化的,它随着个体和社区适应社会环境的挑战而不断发展。“传统知识并不只是靠死记硬背学习而一代代传下去,而是不断地确认、适应和创造的连续过程,随着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改变其形式和内容。”因此,“传统”知识并非是静止不动的,它每天都在产生、发展和变化,在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第二,群体性。与现代知识相比,传统知识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其主体的群体性,即传统知识归属于特定部族或地区中的群体而不是创造智力成果的个人。传统知识的产生与发展往往不单单依靠社会成员的个人奋斗而完成,而是由某个民族、部落、村庄、社区或群体甚至相关联的多个群体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过程中共同完成,是世世代代不懈努力、共同创造的结果。对于创造传统知识的特定社区或群体而言,传统知识由该社区或群体集体拥有,尽管依据该社区或集体的宗教或习惯,该知识可能为群体中的所有成员获及(即共同知识),例如,己被数百万妇女和老人掌握的关于草本植物的家庭疗法的知识。也有可能被群体中的某些成员掌握,甚至只有个别成员才能掌握。例如在某些部落中,只有萨满(Sha-man,亦称巫师)才是治疗经验和宗教仪式的拥有者。传统知识都是社区发展中建立在前人和社区中其他人的知识积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进一步的发展又依赖于下一代的社区居民的共同努力,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集体主义所替代。因此,虽然集体中各个人的贡献可能不一,但传统知识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集体知识,而非个人创造。
  第三,地域性。传统知识是与特定环境紧密相关的一种文化知识和生态知识,具有显著的地方性和地域性,是特定人群为了应对特定环境发展起来的多样化的知识体系。该知识如果脱离其产生的地域和环境就失去了根基,就可能会褪色甚至消亡。像聚居在我国黑龙江、松花江和乌苏里江流域及完达山余脉之间的赫哲族人,在长时期的渔猎生活中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渔猎文化。与此相适应,赫哲族的传统工艺也呈现出了较为鲜明的渔猎文化特征和地域色彩,因此,传统知识通常是由不同的独立社区所持有的。
  第四,非新颖性和公有知识性。传统知识是在漫长的时间里点滴形成的,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这种知识体系里的创新成分并不足以满足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要求的“新颖性”要求。另一方面,很多传统知识只是对某种生物资源的特性、使用方法的了解,此种知识类似我们通常所说的“发明”,那就更谈不上有什么新颖性了。对于传统知识是否具有“新颖性”也是具有相对性的。而存在于某一社区的传统知识是否属于公有领域,目前还很难定论。因为此类传统知识固然在该社区内是公有、公开的,但是考虑到很多土著社区的封闭程度和外界对该知识的了解程度,传统知识很难被认为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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