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历史分析法学的角度看,中国古代对赌博犯罪的规定有一个特点:禁赌法令重点治吏。历代统治者认识到官吏参与赌博比普通老百姓参与赌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对官吏参与赌博加重处罚。如《唐律》中有“博戏罚金三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更立。”的规定,《大明律》中也有“凡赌博者,皆杖八十”、“官职加一等”的处罚规定。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于1928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刑法》也在第二十章规定了赌博罪,后于1935年修订的《中华民国刑法》将可罚性赌博行为区分为普通赌博
常业赌博、图利供给赌场或者聚众赌博、图利办理有奖储蓄或者发行彩票、媒介买卖彩票、公务员包庇赌博等类型。赌博罪的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刑法第
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这样解释的目的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开设赌场从重处罚。但是与古代对官吏处罚略显轻微,加之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严峻形势,应加重对此类特殊主体的处罚。
【注释】1. 周林.赌博犯罪初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民社科版),2004,(6).
2. 杨正鸣.赌博犯罪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3.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
4. 毛建军 . 浅析赌博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2005(6)
5. 苏长青、于志刚.国惩治赌博犯罪的立法沿革.中国人民大学学报〔J〕1998(2)
6. 黄河:《大陆法系国家赌博罪之比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J〕》2003(4)
7. 袁小文:《赌博犯罪立法问题研究》,《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2004(3)
8. 黄龙:《关于赌博行为的法律评析与立法思考》,《政法学报》〔J〕1994(1)
9. 严峰:《关于赌博罪的认定及法律分析》,《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J〕2005(3)
10. 赵秉志 刑法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1. 杨春洗 中国刑法论 〔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2. 张小虎 罪行分析 〔M〕 北京大学 2002
13. 苏长青.志刚.国惩治赌博犯罪的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J〕 19982
14. 马红蕾.赌博犯罪有关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