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和认定处罚
开设赌场罪,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从刑法学理论角度看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开设赌场行为。所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
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由上文可知,此罪为行为犯,犯罪的具体形态应依据行为犯的规定去认定,次不赘述。
而此罪的共犯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关于赌博罪共犯的认定在
《解释》颁布之前,对于明知而帮助开设赌场、帮助经营赌场、帮助赌博资金之流转、帮助介绍赌场员、帮助介绍参赌人员等等事关赌博的“居间”行为可否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还存在争议。
《解释》第
四条已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一主观方面是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的状态是明知,认识的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因此,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又称做是潜在共犯)。二是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网络赌博中,在发展代理、会员的过程中,有的行为人并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只是充当介绍人角色,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明知他人是在实施赌博犯罪活动的,应以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赌博犯罪活动而为赌博网站建立者或担任赌博网站代理者提供计算机终端、网站物理运营场所的,或者是网站建设人员、维护人员、接受投注人员等,应该明确其在赌博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对于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应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