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指导的背离程序
案例指导制度的原则要求同案同判,但世界上并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指导性案例与待判案件之间必然是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对两个案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深入细致的对比分析。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是以待判案件与作为“源”案例的指导性案例之间具有相同点为前提的,如果法官在比较时认为两个案件间的不同点更为重要,适用指导性案例有失公正,或者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社会条件的变化,固守先前的指导性案例必将带来不正义的结果时,法官就可以背离原有的指导性案例作出判决,而不必受先前案例的拘束。但该背离应遵循严格的程序,并建立背离案例指导的报告制度。当法院要作出与指导性案例相悖的判决时,必须逐级书面报告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法院,该书面报告必须写明该案在事实和法律上与应遵循的案例的区别,并写明必须推翻指导性案例的原因,即详细报告背离指导性案例的理由。
五、结束语
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但其能否发挥作用还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法观念的转变、法官素质的提高、司法体制的改革等等。但就目前状况而言,最关键的还在于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熟知和运用程度。因此,指导性案例发布以后,各级法院要及时组织学习,将指导性案例列入法官日常培训的内容,使法官熟练掌握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要旨及运用技术,使之溶入法官的法律思维中,自觉、规范、熟练地运用指导性案例,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矛盾纠纷。指导性案例只有被普遍遵循和运用,才不至走向僵化与呆滞,才会永葆法律上的生命力。
【注释】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房文翠:《接近正义寻求和谐: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哲学之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3期。 浦加旗:《关于中国建立判例指导制度的思考》,载《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 参见聂昭伟:《我国判例制度的建立》,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参见武树臣:《对十年间大陆法学界关于借鉴判例制度之研讨的回顾与评说》,载《判例与研究》1997年第2期。 史蒂文·J·伯顿:《法律是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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