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例指导运行机制探讨
王效贤
【全文】
案例指导,就是选择典型案例并经有权机构审核确认后公开发布,以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参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在《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明确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强调“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从而确立了案例指导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但由于对案例指导的运行机制缺乏深入研究,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研究我国案例指导的运行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审判实际的案例指导模式,是当前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界面临的共同课题。
一、案例指导的制度价值
(一)统一法律适用,限制自由裁量
成文法与生俱来的抽象性和原则性,为法官审理案件时预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导致审判实务中,同一案件由不同法院的法官,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审判,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结果,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因为根据相同案件的判决而预期的结果(同等对待)是一般人衡量正义是否实现的标准,也是影响判决的可接受性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1]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由于指导性案例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使法官在审判中对于相同或相似案件,因适用相同规则而作出大致相同的判决,在必要限度内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适当限制,有效防止了“同案不同判”的发生,从而实现法律在时间、地域和对象上的同一性。
(二)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我国法院普遍面临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影响了裁判质量,突出表现在判决书质量较低,缺乏充分的说理论证。对于法官审核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未能详加阐述,导致判决内容简单空洞,缺乏说服力。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使法官在判决时,通过检索指导性案例,按照遵循先例的原则,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的说理和论证,将待判案件的具体案情与指导性案例相结合,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充分的再认识,从而作出高质量的判决。由于指导性案例对法院裁判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法官也乐于参照已经公布的案例进行裁决。与此同时,通过裁判结果的相同性,人们能够对违反某一法律规则的结果产生合理预期,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自愿和解或调解。因此,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使案件被改判、撤销或发回重审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从而提高了裁判质量,维护了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