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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平等——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

  
【注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参见胡锦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
对应的拉丁文是Prima pars aequitatis aequalitas.英文是The radical element of justice is equality.参见孙笑侠编译:《西方法谚精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5页。
H.L.A 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
参见朱应平:《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第231页。
周志成:《“平等幻觉”与“勒鲁平等”的当代意义虑析》,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参见杨元新:《法治原则》,载胡建淼主编:《论公法原则》,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8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50页。
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366页;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9页。
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该学说实际上可以追溯到民国时代的宪法学。当时人们认为平等权乃是人民的一项权利,对反对革命的敌人,包括军阀、汉奸以及卖国贼等人则决不能讲平等的观念。同注12,第11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4年宪法规定的“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表述被普遍地认为包含着立法上平等的含义。实际上这适应了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然而,由于左倾错误影响,1954年宪法的这一规定受到了一些人的无理批判,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抹煞了法律的阶级性。这种错误持续很久,以致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把它取消了。同注11,第242页。
改革开放以后关于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社会性)的探讨涉及到我国一系列重大的法学理论问题,并取得了一些成就或突破:其一,指出只强调法的阶级性并不能揭示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属性应该有多个;其二,提出法有区别于阶级性的社会性——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其三,强调法必须反映客观规律;其四,承认了法的可继承性;其五,提出法不仅是“刀把子”,还是维护利益和权益的工具;其六,提出法的产生最初并非出于阶级斗争的需要,而是基于社会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其七,提出“法律消亡”并非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参见郭道晖等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213页。转引自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参见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同注11,第249页。
同注12,第115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料室编:《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197页。
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页;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4-345页;俞子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228页;刘茂林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页。
同注12,第111页。
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页。
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参见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白云海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9-113页;陈新民:《平等权的宪法意义》,载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同注12,第113页。
参见李惠宗:《论平等原则对行政裁量之拘束》,载《宪法体制与法治行政》,三民书局1998年版;邱基俊、邱铭堂:《论行政法之平等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版。
同注12,第116页。
同注3,第307页。
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重庆代表张力就提出,该司法解释使得“买一样的票、坐一样的车、去一样的地方,同时因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在接受人身损害赔偿时,就由于他们城乡身份的差异,得到的是相差4倍甚至7、8倍的赔偿。 ”“这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违背民法通则中关于赔偿与伤害相当的原则。”参见《张代表向司法解释讨解释》,http://cqtoday.cqnews.net/system/2005/03/08/000449582.shtml,2007年3月10日访问。
这种差别对待不具有合理性,主要有两个理由:其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劳动能力上与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无不同,能够胜任公务员的工作,以劳动能力为由进行归类没有依据;其二,乙肝病毒的传染性较小,且预防乙肝的最好办法是注射疫苗,而非与乙肝患者隔绝,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斥在公务员队伍之外不符合比例原则。同注22,第52-63页。
余少祥:《弱势群体保护之法哲学论纲》,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
最高法院的判决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判决,加州大学的录取定额制度构成了对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违反,巴基应被录取。第二部分判决加州大学有权实行一些使学生来源和校园学术环境多元化的特殊政策,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把族裔背景作为一个附加因素考虑。关于此案和本世纪初其他一些类似案件的详细情况,可参见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49-369页。
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 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130页;同注26,第435-436页。
同注5,第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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