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平等——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
吴恩玉
【摘要】平等是和谐社会之基,立法平等是平等的真谛,和谐社会呼唤立法平等。
宪法平等权对立法具有拘束力,立法平等是贯彻实施
宪法的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立法平等尤其应当关注合理差别和反向歧视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平等权;立法平等;合理差别;反向歧视
【全文】
一、和谐社会呼唤立法平等
(一)平等是和谐社会之基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平等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甚至与公平正义具有同等的含义。西方法谚有云:“正义的根本要素在于平等”。 “为正义而斗争,在许多情形下都是为了消除一种法律上的或者为习惯所赞同的不平等安排而展开的”。 “传统认为正义是平衡或者均等的维持或修复,它的箴言经常会表述成像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样的句子;虽然我们必须再补充说:“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而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正是平等的基本要义。 “关于人类平等,或者关于正义——是同样的事”,正义的情感就是对平等的信仰,“最庄严地执行平等原则,就是执行正义的原则。”
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平等具有促进社会安定的品格,能够消除危及社会安定的因素。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不平等会给国家和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不和谐,直至引发战争。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等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无一不是在追求“自由与平等”的号角下爆发的。中国历史上又有多少次揭竿而起、改朝换代是在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均贫富”、“等贵贱”等平等理想的召唤下生成的。
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身份意味着等级,契约意味着平等。身份使个人无法释放自己的潜能追求自己的幸福,以身份为基础的社会无疑是僵硬的没有活力的,而契约要求个人的平等地位,解放了身份“枷锁”对人的束缚,鼓励个人以自己的价值为价值,以自己的意志为意志,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彭湃动力。因此,“从身份到契约”这一千古绝唱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平等是经济和社会充满生机活力的前提和保障。我国改革开放28年来,正是坚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市场主体以平等地位,才使我国经济社会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二)立法平等是平等的真谛
通过
宪法的形式确立平等无疑是最牢靠的。为反对封建等级制度,近代
宪法先后确定了平等原则。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他们都享有造物主赋予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宣布:“在权利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第6条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因此他们都能平等地按照其能力担任一切公职,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现行中国
宪法也正是在反对特权思想的潮流下重新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近代以来立宪主义的精神来看,包括平等权在内的
宪法基本权利主要拘束的是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又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由此,
宪法所要求的平等可以分为立法上的平等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立法的平等才是平等的真谛。马克思早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又有什么意义呢? 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空洞的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