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扭曲的价格机制和土地价格立法的滞后性使得作为资源配置工具之一的土地价格不仅没有起到优化资源配置、保护耕地的作用,反而成为耕地大面积流失的一个重要诱因。于是,完善土地价格立法,构建土地价格法律制度,将农村土地价格关系纳入
价格法的调控视野,以完善的制度安排保障价格机制的运行已成为当务之急。
(四)改革土地税制,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
土地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可以通过利益诱导机制影响投资者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选择,引导土地利用走向,从而起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耕地非农化的动因和优化耕地资源配置作用,最终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可以说,税收制度在耕地保护中具有直接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无不通过立法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税收体系,以达到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利用之目的。
保护耕地,不仅要严格限制耕地转用行为,确保耕地总量,还应当提高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从而减少闲置土地的数量,以降低耕地转用的动因。根据现行税制,我国有关耕地保护的税收制度不仅包括为保护耕地而特设的耕地占用税,还包括可以起到间接保护作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三种,这三种税种基本形成了一个覆盖土地流转、取得、保有全过程的土地税收体系。
我国现行土地税收法律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确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由于缺乏一贯的立法理念指导土地税收立法实践,我国土地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立法层次低、课税依据不合理、计税方法欠科学、税制设计不合理等弊端。制度安排的缺陷不仅影响土地税收的财政功能,而且导致其所隐含的促进土地有效利用的社会目标无从实现。于是,本着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土地税收法律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我国的土地税制改革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成果和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改革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设置此税种的目的在于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曾一度扭转我国耕地保护失控的现象,起到了从源头上抑制耕地逐渐减少的趋势。就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启动则结束了我国长期延续的土地无偿使用制度,有助于激励人们节约用地,最大化发挥土地的效用。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以土地的单位面积作为课税的依据,实行从量计征方式。从量计征的税制固然可按土地等级计征税额的方法来克服税负不公平的弊端,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土地价值不断飚升,土地税按面积从量计征的直接结果是割裂了日益增加的土地价值与税额之间的联系,致使税收缺乏弹性且税源不足。以耕地占用税为例,计税依据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诱发了竟相抢占城乡结合部地区耕地的现象,且呈愈演愈烈之势。该税种不但不能发挥控制耕地转用行为的作用,反而形成了逆向调节。于是,抑制土地投机、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以达保护耕地之土地税收功能便无法奏效。考察各国土地税制改革的演进轨迹,不难发现土地税的课税依据逐步由统一的面积税、差别面积税发展为现代的从价课征的土地税。这一税制改革走势对我国不无借鉴意义。笔者认为,一改传统从量计征方法,而采用以土地单位价值为课税标准应成为我国土地税制改革的一个基本走向,唯其如此,才能充分实现土地税收促进耕地保护、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2.借鉴台湾土地税制,开设空地税和荒地税,限制土地闲置行为。空地税是对城市土地经限制强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而征收的惩罚性税收,目的在于促进土地开发利用,抑制土地投机垄断,增加土地市场供给。[17]荒地税是对闲置的农业用地征收的惩罚性地价税,目的是促进农用土地尤其是耕地的有效利用,避免农用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实现地尽其力的价值目标。显然,课征空地税和荒地税的政策意义大于财政意义。在土地资源日渐稀缺,房地产价值飚升的今天,任土地闲置荒芜的情形往往是基于土地持有者对土地的未来利用收益存在着某种过多的预期,这种预期对整个社会来说,无疑是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空地税和荒地税的开征有助于抑制这种待价而沽,而不从事改良利用的投机行为,从而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并使土地利用符合社会公共福利。
3、调整土地增值税,降低土地交易成本,鼓励土地合理流转。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交易环节就土地增值部分课征的税收。土地增值税是为了抑制土地投机炒作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而课征。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负过重,且存在与所得税重复征税的现象。这种制度安排致使交易成本过于高昂,从而阻碍了土地的顺畅流转,导致土地闲置、浪费的现象日趋严重。保护耕地的根本出路在于解决建设用地的出路问题,为了盘活存量土地,消化利用闲置土地,笔者建议降低土地增值税税率,减轻税负。
三、协调路径之三:私法与公法的协调
土地资源的位置固定性、连绵性和质量差异性等自然特性,以及数量稀缺性、用途多样性等经济特征决定了在土地之上存在多种利益冲突。土地资源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矛盾,以及土地资源保护的公益性与民事权利主体的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始终是不可逾越地客观存在。如何协调和平衡多种互相冲突的利益和价值,是私法和公法所共同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