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放弃民事上诉权之约定的法律效力

  在确认放弃民事上诉权之约定的法律效力的同时,为了保障公平的交易秩序,需要设定该约定有效的前提,以保障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笔者认为放弃民事上诉权约定的有效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约定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当事人为任何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即放弃上诉权的一方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意识到其放弃上诉权可能产生的实际结果和法律后果,否则这种约定将因为双方力量的差异而不被法律保护。上诉权是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在关于对放弃上诉权的约定中,约定的双方必须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例如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上诉权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代之行使相关的处分行为。
  (二)一方对上诉权有处分的权能
  约定的双方可以是原审原告、被告之间的约定,也可以是原告、被告一方或者双方与第三人的约定,但无论怎样约定双方必然有一方享有上诉的权利,即对上诉权有处分的权能。否则,如果约定放弃上诉权的一方本来就没有上诉权的话,因为前提条件的不存在,该种约定将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三)明示方式表示放弃上诉权
  上诉权是当事人法定的诉讼权利,本质上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一方恶意侵害对方的诉讼权利,上诉权的放弃应当以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为有效。默示的行为不足以产生放弃上诉权的效力。因此,当事人间约定放弃上诉权后就约定问题发生纠纷的,应当以放弃上诉权一方明确表示放弃为约定的有效要件。
  三、放弃民事上诉权之约定的法律效果
  (一)当事人之间的私下约定与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上诉权法律效果的不同
  1、诉讼外约定仅在约定人之间有效。当事人私下约定放弃上诉权或者上诉权人明确向相对方表示放弃上诉权的,这种意思表示在协议双方间产生法律效力,即约定有效。但是该约定并不必然产生上诉权人不得行使上诉权的法律后果。原因在于,如果上诉权人违反约定启动上诉权则上诉权就当即实现,其对相对人只是产生违约的责任,却不能以此认定其上诉行为的无效。
  2、向法庭明确表示放弃上诉权则上诉权消失。如果上诉权人在与协议相对人进行放弃上诉权的约定后又向法庭明确表示放弃上诉权、法庭记录在案的,则上诉权人不得再行使上诉权。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439条规定,“当事人于第一审判决宣示或送达后,得舍弃上诉权。当事人于宣示判决时,以言词舍弃上诉权者,应记载于言词辩论笔录,如他不在场,应将笔录送达。”虽然大陆地区民事诉讼法没有该项规定,但是由于上诉权的行使与放弃是单方法律行为,基于法院属于审判机关的性质,具有威严性,因此,当上诉权人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上诉权时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在第一审判决宣示或送达后、提起上诉前,放弃上诉权的意思表示行为通知到法院即为有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