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法律规定来看
《
民事诉讼法》第
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放弃上诉权,但是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上诉的期限,即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上诉的视为放弃上诉权。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事人有放弃上诉权的权利。至于当事人的这种放弃行为是以什么条件为前提的问题属于私法领域,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方式,法律不应当进行干涉。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更应当受到推崇并成为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共同理念。而不能一律以民事诉讼的公法性为由,将放弃上诉权的约定视为法律所不容许的行为而加以排斥。
(三)从民事上诉权的目的来看
设置民事上诉审程序,是用于纠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有瑕疵的民事裁判。又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有瑕疵的民事裁判不能自动地进入到民事上诉审这一矫正程序中。因而,客观上需要在瑕疵的民事裁判和民事上诉审之间设置一媒介把瑕疵裁判引入到民事上诉审程序中使民事上诉程序得以开启,而这一媒介就是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即民事上诉权的初衷蕴涵着作为权利的救济这一基本法理。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已真正获得了司法保护或者认为自己权益还可以通过诉讼外的其他方式得以实现而放弃上诉权或于诉讼外订立放弃上诉权的约定,则这种行为并没有违背民事上诉权设立的目的。因此,即使这种约定或合意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解释为法律当然禁止的必要。
(四)从诉讼成本来看
纠纷解决有很多方式,包括和解、仲裁和审判等,但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成本各不相同。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当事人作为一个自主的理性人,在法律赋予其启动上诉程序的自由之后,其有能力也有权利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认为与协议相对方达成合意所形成的某种非诉讼方式进行交易成本最低时,就会自愿地进行相互让步,以达成诉讼上的契约,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如果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不危及程序的安定,没有违背诉讼公平正义的原则,其行为应为法律所允许,其决定自由及合意行为应受尊重和法律保护。
二、放弃民事上诉权之约定的构成要件